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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租客洗澡时煤气中毒摔伤,房东要担责吗?

 昵称UZWbF 2024-04-01 发布于海南

洗完澡发现头晕、乏力,意识到可能是煤气中毒,家属搀扶不及时而摔倒受伤。认为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煤气中毒后摔伤 诉房东索赔5万余元

某年8月,陈阿姨一家5人租住房东张大姐的房屋。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年,出租方须确保物业及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次年1月某天晚上,陈阿姨在洗完澡准备拿衣服时,发现自己头晕、全身乏力,意识到可能是煤气中毒,随即坐下穿好衣服并喊家属搀扶其出去。

不料就在家属准备扶起陈阿姨离开浴室之时,陈阿姨因两脚发软、家属搀扶不及时而摔倒受伤。陈阿姨以为只是右脚扭伤,问题不大,在客厅休息了一下,眩晕缓解后就没再去医院。与此同时陈阿姨将摔伤情况告知了房东张大姐,张大姐事后为其更换了热水器。

10天后,陈阿姨见右脚不仅没好还愈发肿胀便前往医院就诊,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骨、右腓骨等多处骨折,共花费治疗费3千余元。陈阿姨认为房东提供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其煤气中毒摔伤,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房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

原告陈阿姨表示,被告作为案涉出租屋的房东,应保障房屋的供电燃气安全。现因其提供的燃气热水器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强制排气通风管道,导致其煤气中毒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张大姐则称,案涉出租屋是她购买的二手房,入手时就已经装有案涉燃气热水器。虽然没有设置专门排气管通往室外,但浴室里有安装排风扇,原告一家入住后也未曾反映过存在安全问题。况且原告摔倒后没有立马就医,这10天后的就医之伤是否事发时所受伤害也存疑。事发后4天她安排师傅更换了电热水器,已尽到房东的义务,不应再担责。

陈阿姨回应称,之前就发现热水器没有排气管,平常都会注意洗澡的时间,也会开排气扇,以前没发生过类似情况,起初以为只是扭伤就没去医院。

法院:原告对自身摔倒也有过错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无法查明被告出租屋内案涉燃气热水器的品牌、型号以及类型,但结合该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却未设置专门排气管通往室外而仅安装排风扇的事实可知,其并不符合各类燃气热水器的设置要求,应认定存在安全隐患。

而原告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头晕,后因家属搀扶不及时摔倒受伤,应认定上述安全隐患与其摔倒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出租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谨慎注意和风险防范义务。由于原告感到头晕后并非直接摔倒受伤,而是在家属搀扶起身时摔倒受伤,事发后的处理措施也存在一定不当,且原告及其家属早前就已清楚知晓案涉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却未曾向被告反映相关情况,可见原告对自身摔倒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承担损害结果30%的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伤情较轻,并未因伤致残,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在核定各项损失后,香洲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合计2千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应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生活设施等方面的相关安全要求;承租人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也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中,被告张大姐作为案涉房屋的房东,对案涉房屋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保障所提供出租屋内热水器的安全使用,否则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因租客陈阿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依法减轻房东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均要提高安全意识,日常做好租房燃气、供电和消防等设施安全隐患的相关检查、提醒及排除,规范用火、用电、用气,避免悲剧的发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肖辉燕、梁觉元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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