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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律师 || 非法经营罪是挂在店铺门楣的剑

 十七房dxkdaqp3 2024-04-05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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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挂在店铺门楣上的剑,看上去是生意,不知道什么时候,它会掉下来,扎在任何人的身上。

它备受争议,最近却频发。

常说: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是因为,不能用别的罪治你的时候,就把你装在这个口袋里。

也就是:先揍你,再找个理由。非法经营罪就是那个理由。

治你是前提。罪名,只需要靠临时情况定夺罢了。

你会发现:同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没事,但有些人就会因此坐牢。

有没有罪,不是因为你做了什么,而是因为你是谁。

在这个口袋里,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以及现代法治的各种观念,都显得迂腐而混沌。

如同邀请莫扎特观摩红白喜事的鼓匠班子,理还是那个理,但双方都会觉得尴尬而局促。

这正是非法经营罪臭名昭著的原因。

01

有一个90后姑娘,丈夫是个盲人。这个姑娘在一个淘宝书店做客服,每月有点生活补助。生活虽然艰辛,但幸福安稳。

这个淘宝书店卖了些国外的神学书籍。当地新闻出版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籍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买,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

通俗的说,淘宝店进书渠道错了。

违反该条例,一般最多是行政罚款。

但是,书店老板出国了,姑娘被以刑事罪名抓起来。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这个案子的逻辑之荒唐在于:

这些佶屈聱牙的神学书,普通人不会读或者也读不懂,只是极少数学者用来做学术研究的资料。这些书,只是给学者多一些背景资料,增加他们在这方面的学术成果。你想破脑袋也找不到任何社会危害性。

但是,仅仅因为进货渠道错了,卖书就要坐牢。

这大概是从大清以来,对卖书人最严苛的刑罚。

网络上还可以查询到著名的“小麦书房”的案子。与这个案子几乎一样,网络上查到:当事人被判刑七年……

好在,我的这个案子,遇到一个不错的法官。经过几次三番的沟通,这个姑娘判了缓刑,她终于可以出来照顾自己的盲人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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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按照我国法律,卖淫的最高处罚也只是拘留十五天。但卖书,却可以定非法经营罪,甚至可以判五年以上。

法律具有社会评价功能。也就是说,在社会评价上,卖书的不如卖淫的……

卖淫的见到卖书的,大可以说:你个臭不要脸的,你居然卖书……

这类案例衍生的逻辑就是:不管书的内容是什么,哪怕是宣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要这些书不是通过官方渠道进口,就会坐牢……

贝卡利亚在他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倘若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两种犯罪均处以相同之罚,就没有什么手段能阻止可以带来更大私利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解释一下贝卡利亚的话,就是:有一群人,如果他们可以在卖进口书和卖淫之间做选择。最后不可避免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因为处罚要轻很多……

穿越条文的迷雾,这样的法理推演,更可见其中的荒谬。

更荒谬的是,不仅仅卖进口书要坐牢,自己复印一些文件,收了成本费,也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坐牢。

有人要在周日唱歌,书店老板印制了一些歌本,一本象征性的收了五块钱的成本费。结果,非法经营罪,判了五年刑。

荒唐吧。

这事发生在十五年前的山西。

山西地处内陆,我游走全国办案,深知道:当地司法环境确实恶劣。

我认为全国司法环境最好的省份是广东。然而,最近广东某地也发生类似的案件。

一个教会,印刷了一些自己编写的成员手册,主要记载一些教会纪律之类的内容,象征性的收了一些成本费。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1、手册是自己编写的,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是为自己使用,不是为了盈利。

如此行为,五个人被抓了快一年,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官建议刑期:五年。

按照这样的逻辑,警察应该蹲守打印复印店,只要有一定数量的打印复印,并且装订成书,就可以抓人。一定收获不小……

各大高校周边都有打印复印店。有些绝版书,买不到了,学生会在那里复印,并装订成书的样子。我有不少书就是这样复印的。如果哪个班级组织大家统一复印,或者哪个老师或学生的笔记想分享给大家,统一装订成书的样子,并且收了成本价,都是犯罪行为……

这种事的荒谬性不亚于当年内蒙发生的吃饺子不蘸醋就要抓去坐牢。

这些人最近也正在等待审判。但愿,也可以遇到一个好法官……

03

无论是复印自己的作品,还是复印别人的作品给自己使用,都是宪法里言论自由的范畴。

当然,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有其边界。

在美国,言论自由有“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限制。比如在电影院里,你喊着火了。这就不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因为言论造成了公众明显且即刻的危险。

我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禁止有些内容的出版、发行。比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危害国家安全、淫秽、恐怖主义,等等。

这些禁止性规定也基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然而,上面的三个案例,都不是因为出版物内容违法,而仅仅因为程序上没有经过批准,如此就涉嫌犯罪。

比如,卖进口书,没有到“官方”渠道进货就被定罪。

当然,有人会说:不到官方渠道进货伤害到了进出口的管理秩序。

然而,管理并不是社会的终极目的,管理只是促进社会向善的手段。

不到官方渠道进货、印刷一点歌本、印刷自己使用的纪律手册,如此也定罪。这就如同:一个人没有经过批准而说话,不管他说的是什么,就涉嫌犯罪。

这是多么的荒唐。

没有经过批准,我们到底能不能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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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所有这些案子,都会有一个神秘的机构在为其背书:

“新闻出版鉴定委员会”

他们会出具一个鉴定文书。

一般鉴定内容是:第一,鉴定这些文件是不是出版物;第二,鉴定这些文件是不是非法出版物。

是不是出版物,主要是看像不像书或期刊。如果不像书,比如卡片,就会鉴定为不是出版物。

是不是非法出版物,主要是看有没有书号。没有书号就是非法出版物。

比如上面说的案子,复印了一些唱歌的歌本,公安就会一本正经地委托鉴定。最后,鉴定结论是:这些歌本是非法出版物。因此就构成犯罪。

有一种委屈是:他们说的都对,但你就是被欺负了。

看上去有点神秘的鉴定,实际上只需要智力正常的人,经过半小时培训就可以完成。专门设置一个部门做这事,真是劳民伤财。

况且,一个互联网的时代,这样的鉴定机构就像新时代的裹脚布一样,不仅臭,而且长,还能把人绑起来。

这个部门虽然智力要求不高,但潜在权力却非常大。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大概率都要定罪。

他们的神秘在于,鉴定人一般都不会出庭接受律师质询,律师只能在案卷里看到所谓的鉴定文书。然而,鉴定标准是什么?鉴定程序和方式是什么?都无从得知。

05

虽然非法经营罪还需要一些其他构成要件,比如,有些案例显示,需要“以盈利为目的”;还有些案例显示,需要是“市场行为”,而不是内部使用。

然而,这些构成要件因为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和法律依据,导致在现实中,这个罪名就更加常常被滥用。

贝卡利亚还说:主权者惩罚犯罪的根本原则:唯有符合人类内心不变情感的惩罚政策,才能带来永久利益。任何偏离这种原则的法律,总是遭到人们的反抗,最终就是走向灭亡。

通俗讲就是:善法才能给主权者带来利益。严苛的刑罚并不会带来政治的稳定。这只能给主权者带来自我毁灭和侮辱。

权力部门对于卖书的、唱歌的,施以重刑的逻辑常常是:为了国家安全。

按照上面贝卡利亚的观点来看,破坏国家安全的恰恰是这些滥用公权的人。

只是,因为有了国家安全的政治旗号,在司法系统中,一切就变得理直气壮。这才是真正的打着红旗反红旗。

我们的司法,回归常识,实事求是,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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