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分享排队就餐经历称,自己排队等了一个小时,但多位孕妇没有排队直接进店就餐。这家餐饮店有一项针对宝妈的优惠福利,孕妇告知服务员就可以免排队,优先安排就餐,与孕妇同行的人也可以一起就餐。有人对此表示理解,餐厅照顾孕妇可以接受;也有人认为,此举是“慷他人之慨”,这种让渡权益损害了其他顾客的利益。对此,你怎么看? (常州日报《文笔塔 观点》版) 商家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措施不能影响到不享优惠的群体。餐饮店照顾孕妇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店家的接待能力出发,发放优惠福利的范围应有所限制,要考虑到如果顾客都冲着优惠福利而来,达到饱和程度,那么优惠福利条款就可能成为享受不到的“空中楼阁”;更要考虑到那些不享优惠的顾客,他们可能因“技术”原因而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对特殊群体的优惠。以“道义”让他人让渡权益,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店堂里消费权益受损,商家都有责任。 对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优惠措施,应当在店堂发布告示,或通过广播、口头等方式告知,让普通顾客“心中有数”,根据自己意愿做出是否继续留店消费的决定。如愿意排队等候,也应告知需要排队的时间,并限制最长排队时间,对于满一定时限的排队顾客,优先或直接安排入座消费,打消顾客对可能还有孕妇“随时插队”的顾虑。 对可以享受优惠措施的特殊群体,商家应规定预约限流机制。孕妇需要到店直接消费的,可通过平台提前预约,同一时间段的名额应有限制,对孕妇随行人员同样要根据时间段进行限额安排。这样既不让孕妇白跑一趟,也不伤及随行人员面子,还照顾到普通顾客正常的消费权益。 在“善举”和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切实践行消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精彩荐读 上科大校领导连线常州迎新生交流会 上海特级校长张群:家庭教育大有可为,事在能为 引领区建设对浦东高校有何影响?对接世界一流高校有新的战略平台 一个小时恍若经历半个世纪——缘定上科大 她提前选择了这所“双一流”,高中老师:护送你去往我们做梦都不能至的远方 清华第一北大第二,第三是?国际大学生超级计算机竞赛SC20总决赛亚洲前三强出炉 C7高校已有5所入驻张江科学城,十多所高校构成新的高科技“大学城” 高水平定位、高起点办学、高素质培养、高质量发展,校长致辞亮点多多 亚波评论钮维萍做客“教育面对面” 家庭教育电视访谈:亚波评论钮维萍谈《少年的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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