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上海,女子刚怀孕不久,正沉浸在怀孕的喜悦当中,万万没想到,竟被公司以其之前出勤不满8小时辞退,法院判了! 工作后,小刘工作态度认真,工作能力出众,各项工作也都处理得井井有条,深受公司领导信任。 在这期间,小刘也跟男友顺利成家。 2022年的4月的一天,小刘发现自己总是想吐,于是便在休假时,在老公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 这一检查,小刘才知道,原来自己已经怀孕2个多月了。 老公知道后,更是喜出望外,小两口努力学习各种孕期知识以及育儿知识,全身心投入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小刘来到公司以后,虽然还是总想吐,但情绪丝毫不受影响,依旧认真工作。 然而,没过几天,公司竟以小刘2021年4月有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多次事实早退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公司还称其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 对此,小刘感到十分不可思议,自己自从2019年入职以来一直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月平均工时达每日8小时以上,也从不破坏或对抗管理规定,公司也从未就上下班时间提出异议或指令纠正。 况且,2021年一整年都是正常发放工资,从未被以早退为由扣过款,并有工资条为证据。 思来想去,小刘认为,公司跟她解除劳动合同,必定是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故而找理由违法解除。 因此,小刘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回复劳动关系。 法庭上,该公司则辩称,解除前并不知晓小刘已经怀孕,其所在岗位也已由其他员工顶替,系合法解除,且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再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上海该公司在2022年4月,以小刘于2021年4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首先,该公司制度以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故公司就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 其次,2022年4月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称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也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却从未向小刘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其整改或进行处罚。 最后,法院查阅了小刘的考勤记录,小刘日平均工时已超8小时,其并无早退的主观故意。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以小刘2021年数日工时不满8小时作早退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小刘的行为并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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