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是南京一家纺织企业的职工,于2015年3月份放完产假后正式上班,上班之后,徐某多次无故迟到或早退,经部门主管多次警告后依然没有改变,后该企业将徐某辞退,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还在哺乳期,该企业辞退徐某为非法辞退,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法官审理认为,经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询问当事人,徐某多次无故迟到及早退的情况属实,虽然徐某强调其为身体不适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其并没有有向企业请假或其他向企业说明该事项的行为及证据,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地表明了无故迟到早退属于违规行为,多次违规企业将予以辞退,该规章制度徐某也知情并签字确认过,企业规章制度制作及辞退徐某也经过了必要的合法的程序,最终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虽然国家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要求在此期间企业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遵守企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若劳动者有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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