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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资7万开理疗馆,为女顾客扎针灸后遭举报,涉嫌非法行医没收128元违法所得被罚10万,败诉后申请再审

 独角戏jlahw6jw 2024-04-08 发布于江西

开养生理疗馆一年多来,他突然被女顾客举报,随后查出涉嫌非法行医,而令他不能接受的是,当地卫健局除没收他的128元违法所得外,还给予他罚款10万元(含5万元滞纳金)的“天价”处罚。目前,他已聘请律师申请再审。

投资7万元开养生理疗馆,给女顾客针灸后对方称身体不适,要求补偿两千元误工费

今年54岁的翁先生,系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人。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前他曾在成都跟人学习过按摩、针灸和拨火罐等技术,还在成都经过专业培训。

他说,2022年初,他在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盛街转租了一套大约70平方米的房子开养生理疗馆,主要从事按摩、采耳、修脚、正骨推拿、美容、艾灸、小儿推拿,“那里曾经是一家餐厅,我转租来后自己装修了一番,每月房租费是2800元,总共投资了7万多元,2022年3月20日正式营业,包括我在内共有3名员工。”

男子投资7万开理疗馆,为女顾客扎针灸后遭举报,涉嫌非法行医没收128元违法所得被罚10万,败诉后申请再审

翁先生当初开的养生理疗馆。受访者供图

他回忆说,2023年3月7日上午,理疗馆里来了一名大约30岁的女子,“后来得知她姓杨,她说头痛要求按摩,扎针灸。”

“我给她按摩了2个多小时,她通过微信转账128元。”翁先生说,后来他又给杨女士扎针灸,但没有收取她任何费用。

他称,没想到过了两天,杨女士找到他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要求补偿她一些误工费用,“开始她没有提出具体费用是多少,后来她说那几天总的费用大概是2000元,我没有同意。”

理疗馆被女顾客举报,卫健部门查出涉嫌非法行医,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的一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显示,2023年3月16日至17日,他们分别收到翠屏区卫健局转交“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内容均为杨女士反映: 3月7日,她前往翁先生的理疗馆治疗头晕,该馆工作人员用针在她太阳穴处放血,并拔罐导致她眼睛周围红肿,“至今都未恢复,联系对方告知慢慢会好,我认为该馆涉嫌非法经营。”

3月17日,该执法监督大队的执法人员来到翁先生开设的该养生理疗馆现场检查,看到门店招牌上写着“XX养生理疗馆”字样,玻璃门上贴有“疏通经络、头部推拿、除湿驱寒、刺血疗法、肠胃调理、伤风感冒”等字样,大厅墙面上张贴着价目表,上面写有“刺血疗法50元”等。

执法人员同时在门店靠墙柜子里发现有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9盒、手术刀片7包、针灸针3包,另外在地面放置的一长方形框里发现若干竹罐。

执法人员询问得知,当初翁先生给顾客杨女士在颈部、太阳穴部位扎针灸,使用末梢采血针针刺拔罐,收取费用128元,事隔两天后,翁先生又给顾客杨女士在太阳穴部位扎针灸,但未收费。

该行政执法文书称,经查翁先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该地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或《诊所备案凭证》便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他们决定对翁先生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予以公告查处。

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相关执法人员称,后来他们找到了那名顾客杨女士,对她进行询问后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杨女士说,当天她因脖子痛、头晕、头痛,经人介绍找到翁先生开的那家养生理疗馆,翁先生摸了摸她脖子和太阳穴部位,又按了一下,说她这种情况是经络不通导致的,可以通过扎针缓解,她同意了,翁处理过程是先按摩她的头、背、全身,然后用银针扎针,扎了她的太阳穴、鼻梁、脖子、手臂和小腿等处,每处扎1-3针不等,扎针后保持几分钟,之后拔掉银针,用另一种很短的针在她脖子和太阳穴部位进行针刺,再通过拔罐将血扯出来,前后一共花了大约2小时,“扎完针以后,我左边肿得厉害,眼角有淤血,后来几天眼角全淤了,眼睛受不了,我给他联系后又到他那里去看,他说是因为血液没有疏通,于是又在左耳前的皮肤上扎了两针,但还是没有明显缓解,他又叫我去处理,我不敢相信了,于是投诉了他。”

记者注意到,这份行政执法文书中未载明翁先生所称的当初杨女士找他索要赔偿的事。

针对翁先生的行为,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责令他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理疗店老板支付女顾客2000元“误工费”获谅解,卫生执法监督部门解释处罚依据

翁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联系上了投诉举报他的顾客杨女士,并支付了她2000元“误工费”,她表示不再追究他的责任,并给他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解释称,翁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称,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考虑到翁先生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并支付杨女士误工费2000元,经双方协商,于2023年4月18日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故应从轻裁量,结合该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数;一般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数”的规定,因翁先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从轻情形的罚款应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以下进行裁量,即50000元至110000元之间裁量。

2023年6月13日,翠屏区卫健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翁先生涉嫌非法行医,决定没收那128元违法所得,同时罚款5万元。

老板认为处罚太重状告卫健局遭驳回,未缴纳罚款被要求收取5万滞纳金

面对50128元的处罚,翁先生不服,于2023年8月3日将翠屏区卫健局告上翠屏区法院。

他说,自己是年过半百的无业人员,曾在亲友资助下在翠屏区学盛街租房开店从事按摩工作,以换取报酬维持生计。

“在翠屏区卫健局的主持调解下,我支付了她2000元误工费,也取得了她的谅解。”翁先生说,没想到一波刚平一波又起,自己随后接到了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他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我用自己仅有的一点民间技术换取收入维持生计,并非追求高额收入骗取钱财。”

他同时认为,对他处以5万元的“天价”罚款确实太重,他希望法院撤销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翠屏区卫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同年10月12日,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同年11月27日判决驳回翁先生的诉讼请求。

翁先生称,此后他一直没有缴纳那5万元罚款。

翠屏区卫健局称,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同时称,他们自2023年6月13日直接送达翁先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后(即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8月3日他向当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止共36日,以及2023年11月27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至2023年12月20 日邮寄催告书之日共23日,合计59日,每日按罚款数额50000元的百分之三(即每日1500元)计算,共计88500元,“由于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我局对他加处罚款数额是50000元。”

翁先生说,除先期罚没那50128元外,另外加收了他5万元滞纳金,总计金额是100128元,他至今没有钱缴纳。

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不服裁定已递交再审申请

2024年1月9日,翠屏区卫健局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翁先生缴纳那100128元罚没款。

翠屏区法院认为,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翠屏区卫健局系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管理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其行政执法主体适格,翁先生对杨女士采用针刺拔罐方法拟消除、减轻其头痛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范畴,翠屏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合翁先生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并与杨女士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的情形,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依法对翁先生从轻处罚,裁量得当。该区卫健局在办理案件中,依法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4年2月22日,翠屏区法院裁定称,准予强制执行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作出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翁先生违法所得128元,以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所列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50000元。

翁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不服,目前已聘请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翠屏区卫健局作出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翁先生认为,翠屏区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应对案件进行再审,翠屏区卫健局不应再对他进行“天价罚款”执法。

他同时称,他被查获的非法行医所得金额与罚款数额明显不符比例原则,该案具有“首违不罚”“后果轻微不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然而翠屏区卫健局处罚时使用的多个法律规范混乱。

据悉,4月2日,翠屏区法院已收到翁先生快递的再审申请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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