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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执法依据

 闲情逸致-123 2011-04-28
农药管理执法依据
 
办事指南  加入时间:2006-9-19 14:55:23  通辽市农药检定站  点击:1112
    一、执法依据:   
    1、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1997年5月8日颁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3、农业部1999年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7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处罚依据
    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处罚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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