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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点评:2024年4号公告变哪儿了

 刘刘4615 2024-04-08 发布于北京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4-04-08 07:30 北京

新发布的2024年4号公告(以下称4号公告)与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相比,变化点有四个,且听何博士为您一一道来。

01

修订了重大错误

Amending

我国给予税收优惠照顾的重点群体一共有四类:一是脱贫人口(10公告称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适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后三类人员需要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重点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分可成两类:

一是创业优惠,即上文中的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可以定额扣减税款20000元,各省最高可上浮20%,即24000元/年(10号公告时代是12000元,最高上浮20%,即14400元),享受的主体是四类人员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

二是就业优惠,即企业(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等)招用上文中的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以下简称两类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的,每年可以定额扣减税款6000元,各省可以最高可以上浮30%,即7800元/年,享受的主体是招用两类人员的企业。

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10号公告的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及其填表说明如下:

图片

从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招用第三类和第四类人员是不能享受重点群体就业优惠的,10号公告还要求企业留存其相应资料,显然是写错了。

4号公告修订了这个错误,详见该公告的附件2及填表说明。

这个问题我在3年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有兴趣的可以点击查阅:这个政策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政策制定者都糊涂了

02

增加了适用范围

Expanding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由来已久,在2023年14号公告之前,最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根据我国财税文件的发文传统,财税字文件一般不涉及具体税收征管问题,征管问题通常由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予以解决。

但实际上总局之前并未就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发布过征管公告,此次4号公告的发布填补了空白,即4号公告相当于是2023年14号公告和2023年15号公告两个财税字文件共同的征管文件,适用范围扩大了。

此外,4号公告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申报进行整合管理,简化表单,体现在: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与四类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享受优惠时,统一填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企业招用两类重点群体,申报享受优惠时,统一填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

03

明确了征管口径

Clarifying

4号公告明确了五条征管口径,这也是4号公告的核心和亮点:

一是,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四类重点群体人员,如果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只能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但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公司的,可以调整至其他户享受剩余期间的优惠。

二是,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两类重点群体人员,如果在多家企业就业,应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为政策享受主体。

当然,如果上述人员在企业工作中间离职,到新企业重新就业,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则新企业可以作为政策享受主体,但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两类重点群体人员定额扣减税款的时间,最长是36个月。

说到社保,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2023年14号公告和2023年15号公告都说的是“社会保险”,而4号公告说的是“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这是不是因为管医疗保险的部门不在4号公告的发文单位之内?

三是,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政策。

四是,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只能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

五是,如企业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两类重点群体人员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可以依法申请退税;但申请时相关人员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确有很多企业由于不掌握相应政策,导致未及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4号公告明确了,这种情况只能申请退税,而不是从新享受,因为政策规定的享受时点和期间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3年内定额……”,所以对已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追溯申请享受,修改所属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形成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

如果相关人员已经离职,原单位就不能申请退税了,他的税收优惠只能由新雇主享受。

04

提升了服务水平

Improving

随着我国政务管理信息化数字发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也更加便利。4号公告第五条对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等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升了税收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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