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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猫的笔试第一名,能不能读研究生?

 青龙强 2024-04-08

符合道德直觉的判断,未必一定有利于长远的社会公益。

看到一则新闻,觉得挺有讨论价值的,简单说说。

最近,有一名男生考南京大学物理学系的研究生,专业课排名第一,但面试之后却被刷下来了,一查原因,疑似是其思想品德考核不过关。在此之前,多名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帖,向学校反映,该名学生存在严重素质问题:曾在学校宿舍录视频虐杀猫,还加入过一个以虐猫为乐的网络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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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该生被南京大学刷下之后,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传出消息,该生已经进入兰州大学复试调剂名单。于是有些网友有跑去兰州大学的微博等平台上上留言施压,要求兰大坚决不要录取这名学生。

实事求是的讲,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心情也挺复杂的,因为虽然不养猫,但我自己就非常喜欢猫,是潜在猫奴一名,我至今不敢看任何一个网传的虐猫视频,我也没办法想象一个正常人会以什么样的心态,平白无故的对一只猫狗下这样的重手,还录下视频来以此为乐,甚至博取流量。

我觉得有这样癖好的人,内心里也许都有欺软怕硬的潜质,他们知道小动物对他们的肆意侵害无法反抗,所以乐于对动物施加残忍的虐待,自己则扮演对这个生灵予取予求而不受任何威胁的“上帝视角”——这种心态再前进一步,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媚上而欺下,对比自己弱小者肆意妄为的“个体暴君”。

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警惕、谴责并且惩处虐待猫狗的人,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我们惩处“虐猫者”,是为了防范他们最终成为“虐人者”。

但这种惩处的限度应该在哪里的呢?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得知,在虐猫行为东窗事发之后,该男生曾经接受过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并且写了保证书,保证之后不在进行类似的行为。

这个惩处,老实说其实不足以“惩前毖后”、打断他的行为。但目前我国确实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能支持给予虐待猫狗者更多更适当的惩罚,这是我们的法治建设有待完善的地方。

但与之相对应的,在虐待者已经接受了惩处(哪怕不足够),依然以此为理由,让他在考研过程中因此被刷。这个处罚同样存在问题。

因为“一罪不二罚”是一个法律的常识,那些虐待、伤害他人的人,在蹲完大牢之后,尚且有权重新开始工作,有权受教育。一个学生,因为曾经虐待了猫狗,就要被心仪的大学拒之门外,甚至可能这种拒绝还会一直持续下去,让他因此无权受研究生的教育……我们要问,相比之下,这样的处罚,是否又过重了呢?

思考后我们会发现,其实这名学生当初在公安局受到的处罚过轻,与眼下他受到的处罚过重,这两件事是一体两面的。法律给与犯罪者相应的惩罚,不仅仅是为了惩恶扬善,另一层含义其实也是为了给犯罪者一个赎罪的机会,让所有人都看到他已经受了相应的惩罚,从而可以重新融入社会了。所以比较而言,如果我们的法律未来能够完善,对于虐待猫狗、甚至发视频到网上的人给予“xx小时社区义工”之类的惩处,这对于虐待者本身来说,也会是一件好事。

因为适当的惩处能够帮助他们洗去道德上的污点,以重新开始。

总而言之,我觉得以学生曾经虐猫为原因判定其研究生不合格,这个处罚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它不符合一罪不二罚的原则,让人因为某种罪责(即便这个罪责是令人厌恶的)永久的被取消某种权利,在法理上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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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虐猫到底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心态,这件事其实也值得思考。

虐待猫狗问题在美国最初引发重视,应该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1964年,著名的连环杀手、绰号“波士顿扼杀者”(The Boston Strangler)的阿尔伯特·德·萨尔沃 (Albert de Salvo)落网了,该凶犯在此前两年的时间内,用异常残忍的手段先后强奸、虐杀了13名女性,震惊了整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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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媒体对该凶犯的背景调查发现,此人在童年时曾经是当地远近闻名的小恶魔,他经常把流浪甚至邻居家养的猫狗抓起来,用各种残忍的手段折磨致死。

美国当时没有惩处虐待动物者的法律(说来讽刺,人类史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是20世纪30年代在希特勒力主下由纳粹德国制定的),结果就只能放任这个熊孩子这样胡作非为。

而萨尔沃很可能就是在这种虐待动物中培养了他的残忍,最终觉得虐待动物不过瘾,将魔爪伸向了女性。

但他到底是怎么想的,随着几年后萨尔沃在监狱医院中被人刺杀而成了永远的谜。

但精神病学家约翰·麦克唐纳持续关注了这个案件,并进一步对恶性犯罪者的童年进行大量统计调查。最终他得出结论,认为青少年时期有虐待动物、纵火和(5岁以上)持续尿床这三种行为的人,长大之后犯下恶性犯罪的概率较高。

这就是儿童心理学界非常著名的“马克唐纳三要素”(Macdonald triad)。

美国曾经有相当长的时间对这个理论奉为圭臬,所以你能看到很多美国家长对孩子“耍熊”行为,尤其是纵火和虐待动物的重视和管束,远比国内严厉的多。美国人在这一点上确实有点咱“三岁看老”的感觉,认为如果孩子这么小就没有同情心,长大了铁定没个好。

不过最近几年,“马克唐纳三要素”在儿童心理学界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原因是马克唐纳当年的调查时不严谨的,他只研究了后来实施犯罪的重罪犯童年的行为,却对普通人童年是否有类似的行为疏于调查。用这种调查方法——开玩笑一点说,如果只进行这种调查,麦克唐纳即便得出一个“生下来会哭是长大后恶性犯罪的征兆”的结论,似乎也能成立。因为所有人在刚生下来时,肯定都哭过。

而最新的研究认为,儿童在幼年时期缺乏同理心,耍弄甚至虐待小动物,很可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不信你扪心自问一下,你小时候有没有干过下列种种行为中一个:

用水灌蚂蚁窝

上树掏鸟蛋,或者把小鸟从窝里扒出来,勒令让它飞?

为了验证蚂蚱的生命力一根根扯断蚂蚱的腿

把蚯蚓切成好几节,看它还会不会活

踩乌龟壳看乌龟有多硬?

把小兔子毛都薅下来看兔子抗不抗冻?

拿石头砸狗和猫,看自己打的准不准?

……

这类事情,你小时候干没干过?

严格说来,很多人在儿童时期或多或少可能都有过虐待小动物的行为。人类的同情和善良等观念很可能是后天习得。

而残忍,也许是我们一种不愿意承认的一种天性和幼态。

法国哲学家卢梭在《爱弥儿》中赞颂孩子的天性就善良而温柔,伏尔泰就曾嘲笑过他的非蠢既坏。人性中的善良需要道德的教化。而那些因为种种原因遗漏了这种教化的人,很可能会把残忍的幼态持续到相当年长的程度。

说回那名虐猫的大学生,我不知道他的童年经历如何,但的确存在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他在此前没有在这方面受到足够严厉的惩戒,因而在虐待动物上呈现了一种残忍的幼态持续。

但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警方对他进行了训诫教育、或者更严厉而适当的惩处之后,他有没有可能并像那些小时候多少虐待过小动物,长大后却及时戒断这种行为的正常人一样,知觉到这种行为的残忍与不道德。

如果这种知觉已经达成,那么因为曾经虐猫而不许他考研,不仅在法理上,即便在伦理上,似乎也做的有些过火了。因为一个人在某方面的幼态持续,未必是他自己的错误,社会不能不教而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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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结尾我想说,某些符合道德直觉的判断,未必一定是符合社会公益的。

比如一个曾经虐猫的人考研,网友通过举报和舆论向校方施压,让他取消了研究生资格。这看似很解气、很过瘾。可是如果这种处罚方式成为通例,考研的学生只要被曝出有某种道德污点,就可以被取消资格。将来有没有可能被应用在别的事件上?

比如说,你和同宿舍的室友在考研中彼此竞争某个名额,关键时刻,室友把你当初宿舍“卧谈会”时的某段发言录音掐头去尾发出来,举报你,说你这么说不合适,伤害某某感情,甚至触犯了什么什么法律,那这种事情影响如果闹得影响足够大,校方有没有可能也为了少惹麻烦,也把你刷下来了?

那样的话,以后大学宿舍里的关系,又会变成什么样子?

见微而知著,我觉得这种处罚口子,开不得。

符合道德直觉的判断,未必一定有利于社会公益。公益的最终实现,仰赖于法治的完善。

全文完

本文3000字,感谢读完,恢复写一点这种稿子,不知是否让读者们满意。

总之长文不易,喜欢请给个三连,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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