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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法院:关于票据纠纷的14条裁判要旨

 随手一阅 2024-04-08 发布于浙江

01、指导性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执复68号

02、指导性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

03、参考案例:东光县某材料厂诉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审查票据背书连续进而确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不仅要注意前后手背书形式连续性,同时也应关注其实质连续性,对仅具备形式连续性但欠缺实质连续性的背书转让,持票人并不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时,如若持票人不能证明持票行为具有合法性,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文号】:(2019)赣民再170号

04、参考案例: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

05、参考案例: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吴江市某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针对票据丧失情况,设立了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程序对失票人的权利加以救济。一般认为,公示催告程序包含公示催告公告以及除权判决作出两个阶段,在两阶段之间,另给予申请人1个月的提交除权判决申请的期间。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启动的门槛较低,公告寻找利害关系人的方式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否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效力的规定亦与票据善意取得原则相悖,如果不考虑除权判决是否最终做出的事实,在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请人怠于申请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一概否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的效力,将极大损害公示催告启动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得票据的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无法实现。因此,如果除权判决并未作出,此前进行的公示催告程序不具有否定在该期间所发生票据流转效力的功能。

【案例文号】:(2017)苏05民终1809号

06、参考案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甘肃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票据债务人返还票据请求权应当限定于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此为合同相对性、票据无因性的具体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考虑,在法律上将票据行为及其基础关系予以分离的制度。即票据权利并不依赖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票据行为的效力应当独立存在。因此,审判实践中对于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返还票据的请求权审查应当考量两个方面。

(一)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切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基础关系违法等原因且票据未转让时,由于票据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票据关系和债务关系,在票据未转让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基础关系违法等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票人返还票据,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持票人不具备值得信赖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应当为基础行为的违法、双方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由承担责任。二是存在基础关系违法等原因且票据业已背书转让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其一是考虑到现有票据的持票人非票据债务人及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一方当事人,且具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上述抗辩权的现实可能性;其二是考虑到票据本身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票据法》更多地以促进商事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为主要立法目的,因此,不会过多苛责现有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本身的基础关系进行过多的审查。

在本案中,出票人网络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买卖合同相对人技术公司返还票据。网络公司和上海公司就案涉7份合同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网络公司以其与技术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因犯罪、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原因无效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后手上海公司返还票据,于法无据。

(二)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为基本依据,明确列出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抗辩事由。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上述规定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即在票据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或方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或明知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而仍接受票据转让的,该持票人不应当享有抗辩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此种抗辩时,应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制定和发展,更多地是出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的考虑,规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但同时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也要作为考量要素,以保护交易公平。因此在坚持无因性的原则下,兼顾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对不具备可期待利益的持票人权利不予保护。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1055号

07、参考案例:瑞安市某甲标准件厂诉重庆某乙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某丙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兑人虽对持票人的提示付款申请予以签收,票据状态显示为“票据已结清”,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信息记载不实,承兑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汇票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实质上的拒绝付款,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其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请求相关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

【案例文号】:(2020)渝01民终3327号

08、参考案例: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同时持票人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如果持票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失衡的匡正,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的债权。另一方面,亦是对承兑汇票这一支付方式的一种限定,让汇票支付回归支付本意,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案例文号】:(2022)10民终164号

09、参考案例:某选煤工程技术分公司诉某煤运分公司、重庆某财务公司、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重庆某销售公司、重庆某商贸公司、丽水某商贸公司、徐州某贸易公司、江苏某物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基于数据电文属性,该提示付款行为可具有持续性,承兑人未拒绝付款的,汇票到期后应认定发生到期日提示付款效力。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状态的记录不实且承兑人不予出具拒付证明,经人民法院查实承兑人确实存在拒付行为的,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文号】:(2020)渝民终398号

10、参考案例:蒋某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裁判要旨】:

1.《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票据承兑罪进行修正前,该罪的入罪条件包括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握这两种形态对资金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当,“其他严重情节”应是行为人采取的骗取贷款行为致使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处于危险之中,危及资金安全、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本案的入罪条件只保留造成重大损失,原来司法实践中把握的总体原则与修正案所体现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2.适用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加重情节,应以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对于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应简单将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等同于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风险,不能直接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案例文号】:(2022)桂刑再4号

11、参考案例: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保理债权之诉与票据债权之诉属于不同诉讼。保理合同之诉与票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在保理合同之诉中,保理商系基于应收账款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基于保理追索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而在票据追索权中保理商系作为持票人要求票据当事人支付票据款,两者的诉讼对象不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请为支付应收账款,票据追索权中则为票据款,诉请亦不相同;故两诉并不相同。

2.保理商与债权人间先建立保理合同关系,债权人因取得保理融资款而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及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此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享有两种债权,即保理债权(向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向债权人的债权回购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时,如何行使上述债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先审查当事人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如明确受让票据后保理债权消灭,则保理商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行使保理追索权。

(2)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享有选择权。如当事人就此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保理商可自行选择先行使何项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虽规定了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当保理商先行使保理债权时,如债务人及债权人在该案中提出票据返还主张,应在处理保理债权同时,明确保理商的票据返还义务,当应收债权清偿后,保理商应返还票据,否则保理商也会因在票据项下的不当得利而无法实际掌握款项。当保理商同时提起保理和票据两诉时,如债务人、债权人明确提出已通过票据偿付原因债务时,则可驳回保理商的保理诉讼,而在票据之诉中予以处理。

(3)优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在约定不明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基础交易是达成以票据进行结算的。从票据性质来说,票据本就为支付、结算工具,如不先穷尽票据权利,则无法实现票据作用。当票据追索权穷尽,保理商仍未能得到清偿即可表明了保理人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未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对价,基础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保理商当然可行使保理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时效较基础债权时效较短,且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追索权审理也较快,有利于保理商自身利益的尽快实现。

3.避免保理追索权与票据追索权重复受偿的裁判路径

保理关系、票据关系总体上均基于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当其中部分主体实际承担责任后,保理商的上述请求权发生整体消灭的法律效果,故可从外部关系上免除其他主体对保理商的责任。从“先保理、后票据”的交易关系来看,票据属于应收账款的支付工具,保理商通过票据追索权获得的款项实际属于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的回款。就保理关系而言,若该回款超出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清算;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回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案例文号】:(2022)沪74民终18号

12、参考案例: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以票据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买受人的货款支付义务并非于票据背书转让之时即完成,而于持票人实际获得承兑后方才履行完毕。以票据支付货款应推定为新债清偿,出卖人将买受人用以支付货款的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兑付不能的,出卖人有权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但是,为了防止买受人面临双重支付买卖合同货款和票据款的风险,出卖人主张货款前须成为票据合法持票人。

【案例文号】:(2021)京01民终3045号

13、参考案例: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票据纠纷是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票据在权益上的关联性,不能以原告不是持票人为由驳回起诉。原告是否已享有票据或非票据权利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能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182号

14、参考案例:某自行车销售公司诉某传感器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背书人已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后被拒绝付款,说明其亦具备了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故背书人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关于到期日10日内提示付款的规定,属于对提示付款方式的规定,仅对提示付款行为的结果产生影响,不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定要件。

【案例文号】:(2020)沪74民终107号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票据纠纷的14条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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