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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实务研究总第3辑 第四部分

 新屏轩 2024-04-09 发布于陕西

第四部分  申诉复查问题研究

49、办理申诉信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部门处理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信件,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一是接收登记。对收到的申诉信件,要有专人负责对申诉信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受处分的时间、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处分档次、申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事项、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结论如何、该申诉信件是本机关第几次收到等,并对收到的申诉信件进行统计。

二是办理。经审核,对申诉信件采取报告、受理、转办、督办等方式处理。

(1)报告。对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2)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领导批准后,按照申诉案件规定程序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转办。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信件,经领导同意后,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诉信件,可将申诉信件转信访部门处理。

(4) 督办。对转办的申诉信件,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是归档。申诉信件办结后,要将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建立申诉信件资料档案,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类统计分析。

50、党纪申诉案件一般由哪一级党组织受理?原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已经撤销的,申诉应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此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委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委复议、复查。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与下级党委相应的纪委或有关党组织办理。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党员、党组织提出党纪申诉,如果原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或纪委已经撤销的,由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

51、受处分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派驻纪检监察组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应向哪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于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受理及办理复审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和《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等明确规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因此,受处分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向派出该纪检监察组的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审复核主要涉及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所提起的申诉。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因此,如果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起申诉,应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受理和办理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核。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受处分人提出申诉的,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

52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核哪些内容?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立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组,既要针对申诉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进行重点审核,同时还要调阅原案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要注意审阅原案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证据,重点查明:原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的情形,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复议复查,申诉人仍然提出申诉的案件,还要认真甄别复议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是否与原有证据存在矛盾,重点审核经复议复查改变的结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等。

53申诉人是否可以主动撤回申诉?

工作中,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对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不再下达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

54党纪申诉案件应如何履行批准程序?

经过复议复查,不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作出维持的复议复查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报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复议复查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议复查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5党纪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后应如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结合办理党纪申诉案件实践,党纪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后,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认为原党纪处分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一般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适用法规、规定和定性准确;

(3) 处理恰当;

(4) 程序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机关变更处理决定:

(1) 对事实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2) 适用法规规定和定性不准确;

(3) 处理明显不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认定的事实不存在;

(2)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3)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4)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而本人拒不接受,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6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纪检机关对申诉案件复议复查后,应当制作复议复查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复议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 原案处理情况或经复议复查情况;

(3)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 经复议复查认定的事实、定性及适用的法规依据;

(5) 复议复查结论;

(6) 告知申诉人的申诉权利、途径;

(7) 复议复查决定机关的名称和决定日期,加盖公章;

(8)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57上级纪检机关是否有权变更、撤销下级纪检机关的处理决定?

依据党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检查下级纪检机关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检机关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检机关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批准。

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领导和监督,下级纪检机关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处分不当的,上级纪检机关可以责令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

58对党纪申诉案件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后是否还可以进行审查

对党纪申诉案件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后,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申诉人对审查决定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的,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应当受理;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受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工作中,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机关、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或者责令其复查或者重新审查。

59复议复查决定书送达的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申诉问题经复议复查,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工作中,纪检机关作出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后,除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外,还应抄送原处理决定机关及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一般采取直接送达形式,也可以委托送达。送达申诉人时,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告知申诉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其说明和申辩,并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申诉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署意见,拒不签署意见的,送达人员应在决定书上注明。必要时可请申诉人所在单位派员参加。

60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对于提出的党纪政务申诉应如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基于不同的职能分工进行案件调查,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若经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区分情况处理。一是司法机关认为违法事实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核,认为原处分事实清楚、定性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党纪政务处分。二是司法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充分的,应重新进行甄别分析,结合具体案情研究是否变更或撤销原党纪政务处分。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认为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明显存在问题,可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沟通协调司法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同时结合后续司法处理结果和具体案件状况研究是否对原党纪政务处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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