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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词和动词都可以无条件相对吗

 昵称29604659 2024-04-09 发布于北京

新修订的《联律通则》第三章“从宽范围”第十一条“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的第一项,是“形容词和动词”。就是说,《联律通则》认为,形容词和动词是可以无条件相对的。

这个结论其实是不对的。要证明一个结论不对的方法很简单,只要能举出反例就可以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反例:

“老马”和“屠龙”,“马”和“龙”都是动物类名词,“老”是形容词,“屠”是动词,“老马”是年老的马,“屠龙”是屠杀龙,它们显然是不能相对的。再看一个:“高山”和“治水”,“山”和“水”都是地理类名词,“高”是形容词,“治”是动词,“高山”是高的山,“治水”是治理水,它们显然也是不能相对的。类似的反例还可以找到很多,比如“拍手”与“真心”,“挖地”与“晴天”,“小草”与“开花”等等,可见形容词和动词不是可以无条件相对的。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形容词和动词可以相对呢?先来看几个例子:

“刺客”和“凶徒”,“客”和“徒”都是人物类名词,“刺”是动词,“凶”是形容词,“刺客”是实施暗杀的人,“凶徒”是凶恶的人,它们显然是可以相对的。再看一个:“高山”和“流水”,“山”和“水”都是地理类名词,“高”是形容词,“流”是动词,“高山”是高的山,“流水”是流动的水,它们显然也是可以相对的。类似的例子也可以找到很多,比如“皓月”与“浮云”,“猛兽”与“飞禽”,“走卒”与“奇兵”等等,可见“形容词和动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对的。

比较上面两种不同的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当形容词在名词前面时,形容词总是作定语的,比如“小草”是小的草,“皓月”是明亮的月亮。而当动词在名词前面时,却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动词作谓语,名词作宾语,比如“挖地”是挖掘地,“开花”是开放花;另一种是动词和形容词一样,也作定语,比如“浮云”是浮着的云,“飞禽”是会飞的禽。在后一种情况下,动词和形容词可以相对,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则不能相对。换句话说,就是当形容词和动词都作同一语法成分定语用以修饰名词时,可以相对。

形容词和动词相对,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当形容词和动词都作谓语且动词后面不带宾语时,可以相对。先看几个古人的联例:

岱色苍茫众山小,天容惨淡大星沉。

这是纪昀挽刘统勋联。“小”是形容词,“沉”是动词。

一县好山留客住,五溪秋水为君清。

这是林则徐赠某知县联。“住”是动词,“清”是形容词。

心同佛定香烟直,目极天高海月升。

这是何绍基集字联。“直”是形容词,“升”是动词。

类似的例子可以找到很多。比如“地迥不遮双眼阔,窗虚只许万峰窥。”(纪昀题福建学署笔捧楼联),“楼台四望烟云合;草木一溪文字香。”(李彦章题阳明书院诗屿联),“海峤星从天上聚;长安春占日南多。”(佚名题北京福州新会馆联)等等。

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形容词和动词可以相对呢。其实王力先生在《古代汉语》中早有论述:“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前几年我和孙则鸣先生在讨论类义字时也曾从另一个角度谈到过这个问题。形容词是描述事物的静态的,动词则是描述事物的动态的,从两者的上位义来看,它们都是描述事物的状态的,所以可以相对。

本版《联律通则》与前一版相比,删除了“形容词和动词”后面所加的注“尤其是不及物动词”这一句。作为规范性文件,“尤其”这样的文字确实是不宜使用的。比如法律在说“禁止非法买卖武器”时,没有必要加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个只是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通过这个注的一加一删,我们或许可以推测,无论是《联律通则》的制定者还是修订者,对于“形容词和动词”是不是可以无条件相对,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相对,其实是不甚了了的。《联律通则》的制定者看到了动词在和形容词相对时,普遍不带宾语,但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于是就有了这个注。《联律通则》的修订者则注意到了“尤其”这种用法不合适,也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于是就一删了之了。质之《联律通则》的制定者或修订者,不知这个推测对也不对?

(作者:俞华,网名时习之,中国对联甘棠奖终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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