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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启民事案件中重新鉴定程序之我见

 律师戈哥 2024-04-10 发布于河南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统一的社会化运作司法鉴定体系。然而,这种体制因利益驱动也有被“市场化”倾向,造成鉴定机构社会化出现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申请重新鉴定的比例有上涨的趋势。加上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无限制行使,导致同一问题反复鉴定,鉴定意见之间的矛盾不仅无法排除,而且愈发复杂。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也同样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浪费了相当多的司法资源。如何规范重新鉴定程序,防止重复鉴定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讼拖延等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一、现状: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在证据交换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认为在举证期,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举证的一个方式,也是当事人的一个权利,只要申请,就无限制的满足。

  (二)在开庭质证时,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一般均缺乏专业知识而使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同样,只要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愿意缴纳重新鉴定费,不管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也不管当事人书写的重新鉴定书面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当事人是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还是真心实意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只要申请,承办法官就无限制的满足。

  (三)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无异议或者未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也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结果可能造成错案发生。如:本院去年审理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伤者付某某自行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开庭审理时也对此鉴定进行了质证,笔录记载“你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请在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期满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遂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判决义务。之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检察院调查笔录显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岳阳中级法院支持了抗诉,决定再审,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承办法官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特别是对某些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经过质证就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结果也造成错案发生。如:前几年本院审理的一件要求解除填土方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已填土方数和未完成土方数评估。本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双方当事人抽签确定湖南省某某勘查设计院进行土方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承办法官认为鉴定意见是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经过质证就直接认定了其证据效力,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岳阳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时隔半年后,重审时要求重新评估,但评估现场已完工,无法确定原已填土方数、未完成土方数,案件无法审理,造成当事人到处上访。

  二、分析: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

  首先,在思想上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特别是对某些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从而忽略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或者质证流于形式;其次,在观点上对法律条款理解不透彻;再次,在工作上不认真负责,甚至滥用职权,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文抽象,法官难以把握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除提供证据证明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情形之一: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前二项不难理解,第三项由于法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把握,第四项由于这项规定的表述很抽象,实际上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项规定中“有证据足以反驳” 法官也是难以把握的。

  三、对策:规范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问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不该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得到法院准许后,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这样不但无助案件的审判,还会引发新的矛盾,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严把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关。笔者认为:

  (一)提高办案水平

  1、强化培训

  加强在职教育培训,除对法律培训外,还要邀请常规领域的鉴定专家(如:评估、审计、法医鉴定等)宣讲鉴定流程,让法官对各专业有基本的认识,把法官培养成复合型的人才。

  2、法院可以吸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与之有关的案件审理

  法官作为专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是毋需置疑的,如果把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话,就是将“社会专业技术知识资源”引入司法,和职业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优势互补,更加广泛地解决与专业技术有关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二)把好重鉴尺度

  1、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司法技术室的主持下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原则上不准予重新鉴定。如当事人确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对部分鉴定意见有争议,或发现新的证据,或部分项目有遗漏,或鉴定意见欠充分、准确,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人进行复议或补充鉴定解决。但下列例外情形,可以准予重新鉴定:

  (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项情形的;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重新鉴定的。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相对差一些,如另一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只要符合下面二个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明确重新鉴定事项,说明理由;

  (2)必须有证据佐证理由并足以反驳原鉴定意见。

  当然,这里所指的证据只要从常理上说得通,能反驳原鉴定意见并附有一般性的佐证材料即可。如:本院今年审理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伤者龚某某自行委托一鉴定机构以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评定为四级伤残,另一方当事人有争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了一段伤者在街上行走的视频来佐证其不构成四肢瘫的理由,本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后,经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改为七级伤残。

  3、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质证,不失为解决鉴定争议的又一有效的举措。

  4、鉴定意见是一个证据,即使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官也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仍可以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防止原、被告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完善抽象条文

  对法官难以把握的条文,如:“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等法律规定的抽象条文,尽可能的进行修改或出台一些相关解释,方便基层法官在实践中操作。

  (作者单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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