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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税务机关讲理后,最终撤销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老蒋财税 2024-04-12 发布于河北
这是《跟税务机关论理》一书中分析的一个案例。
李某挂靠X公司,以X公司的名义从事购销业务,并由X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X公司财务人员举报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当获利,被当地税务机关查实后,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X公司和李某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和税务机关“讲理”,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和税务机关讲理的途径和方式有沟通、复议、诉讼、投诉四种,详见本公众号文章和税务机关论理的四个基本途径和方式
事情的原委如下:
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亲友李某,原是X公司的销售经理,离职后以个体经营的方式从事购销业务。李某与张某商定,李某以X公司名义从事购销业务,但规格与型号不能与X公司的产品相同,X公司不垫付资金,李某也不能在X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具体的运作方式是:李某联系好供货单位和销售对象后,由X公司与销售对象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供货单位直接发送给销售对象;X公司收到销售货款后,向供货单位支付购货款并签订采购合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销之间的差价由X公司与李某二八分成,李某的分成款由X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到李某的个人账户。
X公司一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X公司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李某的协助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当地税务机关就举报内容X公司立案检查,查实李某以X公司的名义共完成了8笔购销业务,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2200多万元,销项税额290多万元;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合计金额1600多万元,进项税额210多万元;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金额490多万元。李某由X公司的对公账户获得分成款90万元。对李某获得的分成款,X公司统一按照16%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地税务机关认为:
(1)李某与 X公司之间并未签订"挂靠经营"的书面协议,李某的购销业务都掌握在自己手中, X公司并没有实质参与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而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代李某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与X公司之间的合作不符合"挂靠"行为的条件。
(2)李某之所以与X公司进行合作,是因为X公司具有开出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虽然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但双方的合作具有"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
(3)李某以X公司名义从事购销业务,是售货在前,购货在后,X公司在对外开票时是无货虚开,所以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税务机关向X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案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当地县公安局处理。
X公司与李某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X公司认为,李某挂靠本公司开展购销业务并不违法,同时X公司依法纳税并未给国家带来任何损失,因此X公司和李某首先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希望能够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数次沟通没有结果后,X公司采取了和税务机关讲理的第二种方式“行政复议”X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如下:
(1)李某以X公司名义完成的购销业务都是真实的货物交易,签订合同、购销货物、接收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收付货款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符合国家税法相关"挂靠经营"开具发票的规定,是合法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李某以公司名义完成的购销业务已经全部记入公司的账簿、凭证中,每月都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收,公司与李某的合作未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按李某要求开出的发票也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X公司提出复议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关于"挂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后认为:
(1)李某以X公司名义从事的购销业务,属于"挂靠经营"。
(2)X公司因李某"挂靠经营"而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所谓的"售货在前,购货在后",不能认定为 X 公司在对外开票时是无货虚开。
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本案的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关于挂靠经营的规定,及纳税人拥有货物所有权"先卖后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此案说明,当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应大胆和税务机关讲理,因为税务机关也有犯规的时候(详见本公众号文章《为何要和税务机关讲理:税务机关也会犯规》),通过讲理,就可以达到撤销税务机关不合理的税务处理决定的目的。
——上述案例,是《跟税务机关论理》一书中分析的一个案例,该书由在税务基层工作了几十年的老税务季塔所著。书中详细讲解和分析很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讲理”的真实案例,通过阅读本书,可以帮助纳税人打开思路,找到和和税务机关讲理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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