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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讲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补充说明

 昵称54054296 2024-04-12 发布于上海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今天所讲的第十八条、十九条,是对上一期第十一条的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在本《条例》的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要严格按照这些情形的规定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决定的;但是,我们不排除有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即便对违纪党员按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了,但可能还是不够准确合理。这种特殊情况的案件怎么办呢?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中央纪委直接决定;二是由省(部)级纪委作出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而且此处特别标注是不包含副省级市纪委的。由此可见,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并不是任何层级都有权决定的,如果某个基层党组织认为对某名违纪党员的处分即便按照规定从轻或减轻了之后还是过重,那自己也不能随意减轻,而是要上报到所属省(部)级纪委来决定,且这个决定是要呈报中央纪委批准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一共有5类,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是最轻的。当某党员违犯党纪应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时,该党员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条件,已经是最轻的处分了,还怎么减呢?本条规定这种情况可免予党纪处分,但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在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时,应当作出书面结论,也就是说不能口头决定,要有一份书面材料把如何违纪、符合哪条从轻或减轻处分规定、该名党员的具体情况、如何作出的本结论等等记述下来,并按照相关规定存档。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这段话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二个方面是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

咱们先说第一个方面,即作风纪律方面,如果进一步细分,也就是作风方面和纪律方面。对于作风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内容,即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因此,在这三点上出现的问题,都是作风问题。对于纪律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本《条例》分则部分,对相关问题描述得非常清晰。

什么是苗头性问题呢?一般指的是问题还没有发生的初期阶段出现的可能会发生的现象;什么是倾向性问题呢?一般指的是党员想要违犯某类纪律的思想倾向、行为倾向,已经有了暗示或想要去做的势头。

接着说第二个方面,即违犯党纪情节轻微。不同于第一个方面还没有违犯党纪,第二个方面所指的是已经违犯了党纪,但是,情节轻微到还没有够得上处分的红线。

以上两个方面的情形,不予党纪处分。但应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请注意这里的顿号和逗号,以及“或者”两个字。这说明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可选择项不是4个而是2个。第一种处理方式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这一套组合拳;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予以诫勉。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最后这一段比较好理解,其中只有两个可能会产生偏差的地方。第一个,党员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后果, 不能以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不追究党纪责任;只有在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同时还要满足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这个条件下,才能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个是对于“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界定。先说“不是出于故意”,故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犯党纪,但仍然愿意这么做;间接故意,要么是为了某种非违纪的意图而放任违纪结果的发生,要么是为了实现某种违纪意图而放任另一种违纪的发生。“不是出于故意”,就是排除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而“过失”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违纪,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违纪,但轻信能够避免)。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前者是“明知”,后者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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