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监察法》第3条、第11条、第45条第1款第(1)(2)(4)项、第46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 因其不再具有公职身份,不再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监察机关给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时,建议依据《监察法》第11条第3项“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规定,以监察建议书等方式送达任免机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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