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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全面说说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地”

 供应链重构 2024-04-13 发布于福建

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约定。详见公众号供应链重构文章《采购管理中的合同风控要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约定优先,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更加主动和方便,应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地。
关于争议解决地,有几点需要注意:
1.既约定法院又约定仲裁的,一般认定为无效。如果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像这样的条款,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只能约定一审法院。由于上诉法院具有固定性,双方当事人一般只能在合同中约定一审的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法院进行约定。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审管辖法院的,该约定无效。
一审,即初审。普通的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这也就是我们合同签订地为什么要约定到区县级:如约定为“上海市徐汇区”,而不是“上海市”;约定为“杭州市桐庐县”,而不是“浙江省杭州市”。
3.除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点的法院,还可以约定其他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
4.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有: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选了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以先受理的为准。合同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则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6.对于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管辖法院有专门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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