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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后的法院诉讼管辖有关问题探讨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24-02-18 发布于浙江

笔者在最近代理的一个涉及到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中,仲裁裁决载明不服该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告知了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只能向仲裁委所在地的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某某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四川省某某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该仲裁裁决虽然从表面的劳动保护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性保护,减少了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维权成本,但笔者以为这已经违背了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面笔者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诉讼法院管辖问题提出以下探讨。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分为: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符合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辞退自己,或者对自己提出的辞职、离职要求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以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而要求支付医疗费和经济赔偿金等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产生劳动争议而产生的争议。

7)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因履行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的民事合同发生的纠纷,如企业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以上分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下列情形发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劳动争议又包括:1.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引起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产生的争议;3.因履行集体合同引起的争议;4.其他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内部发生案件行使审判权时,也应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二、级别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仲裁庭为被告,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以上规定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指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是指被申请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去;“仲裁庭为第三人”是指仲裁庭指定了仲裁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去。

1.级别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管辖异议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2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3提出管辖异议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不可以;

4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没有管辖权,也就是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或者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5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受理后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当事人对本法第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两个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立案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按照其辖区内各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住所,分别适用不同的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照以下地域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仲裁请求权所指向的地域;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3.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仲裁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之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作为管辖地。

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所涉及到利益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无实际履行、是否存在实际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时,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为准;

2)实际履行中发生争议时,以双方约定为准。

四、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管辖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该管辖法院。”由此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时,首先应当证明其提出异议的依据为其有管辖权。在没有管辖权异议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在2013)民二终字第141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不属于北京市通州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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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纠纷管辖的关键,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考虑,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相同时,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法院起诉。

2.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地点

根据以上规定,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地点为用工单位所在地。而如果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其他地点,应以约定为准。例如在(2013)民二终字第141号案件中,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但合同履行地约定为被告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该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一般以地域管辖为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是由其所在地确定的,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同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管辖权时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因素。因为用人单位是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直接当事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2.在争议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就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因素;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地分别提出申请,则以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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