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照相不给电子底片得另外掏钱,合理吗?

 璞琳说法 2024-04-13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
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五)
黄璞琳有关竞争法的文章与资料(七)
——————

照相不给电子底片得另外掏钱,合理吗?

黄璞琳

【事件】

“一共照了100多张照片,入册20张。多选一张入册要花15元,电子底片一张10元。另选入册的照片加钱可以理解,但电子底片本身没啥成本,为啥还要额外花钱?”有人称稀里糊涂就在商家给的合约书上签了字,结果除了入册底片,一张不多给;有人抱怨底片要80元一张,拍个写真花了3700元;还有人4000多元的婚纱照套餐因为买底片最终花了近1万元。

【璞评】

从商家经营策略来看,是以低价或免费拍照吸引顾客来拍照,拍出大量美照后只提供少数几张,其他美照就必须加钱购买,利用顾客喜欢美照不舍得放手的心理来挣钱。这一经营策略本身,只要不虚假宣传、不强制交易,是可以接受的。

从法律上来讲,则要区分照相馆或影楼要求顾客另外付费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是当初摄影合同约定数量之内的,还是约定数量之外的。

对于当初摄影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照相馆或影楼要求顾客另外付费购买,否则不予提供的做法,并不违法。顾客可以选择购买,也可以选择不购买,在价格方面也是双方能达成协议即可。当然,照相馆或影楼也不得以顾客不另外付费购买,就会将肖像照片另外处理来威胁顾客。此情形下,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肖像照片,著作权虽然归照相馆或影楼,但肖像权仍然归顾客;未经顾客同意,照相馆或影楼不得对外使用或者公开相关肖像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数据),否则,侵犯顾客的肖像权。同时,对于顾客肖像照片,包括未另行花钱购买的肖像照片实物及底片(电子数据),顾客有权要求照相馆或影楼删除、销毁而不得擅自保存,否则,侵犯顾客肖像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对于当初摄影合同约定数量之内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照相馆或影楼就得按当初合同约定交付给顾客,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另行收费。曾有段时间,一些照相馆或影楼对于合同约定数量之内的肖像照片,也只给实物照片而不向消费者提供底片(电子数据),要求消费者另外付款购买这些合同约定数量之内的照片底片(电子数据)。甚至有些照相馆或影楼在摄影合同中就以格式条款明示,顾客合同价款内约定数量的照片也仅指实物照片,底片(电子数据)都得另外付费购买。其理由是,他们照相馆或影楼对肖像照片享有著作权,消费者得另外花钱购买肖像照片著作权,他们才给顾客底片(电子数据)。

照相馆或影楼有关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照片,也仅给顾客实物照片,照片底片(电子数据)需顾客另外花钱购买的做法和格式条款,就不公平不合理了。理由是:

影楼应消费者要求制作的肖像照尤其是艺术照,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多情况下,照相馆或影楼承揽业务时,不会与顾客就肖像照、艺术照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相应地,肖像照、艺术照的著作权也就归影楼了。

但是,对于摄影作品来说,底片或电子数据才是作品的原件,利用有关仪器设备自动冲洗的照片则属于作品复制件(如果冲洗过程中含有独创性智力劳动的,则照片也属于作品原件)。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创作作品合同的法律性质,消费者付钱照像后,影楼就应当将肖像照、艺术照作品原件及约定数量的复制件交付给消费者,否则就有违公平原则。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影楼将艺术照底片及电子数据交给消费者,只是将作品原件转移给消费者,并不表示著作权进行了转移。因此,影楼以版权为由拒绝交付艺术照底片及电子数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构成了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就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另作它用。”

最后总结下:

其一,委托摄影合同中,消费者是委托方,影楼是受托方。如果双方对构成肖像摄影作品的照片(含底片及电子数据)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的,那么,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关著作权归属受托方即影楼,而非归属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对肖像摄影作品中的肖像,依法享有肖像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即,影楼即使保有肖像摄影的著作权,若未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得擅自保存、使用和公开相关的肖像照片、底片及电子数据。

其二,消费者委托影楼进行肖像摄影时,影楼如果通过店堂告示、签约单等形式,提前告知消费者:影楼只在与消费者约定的照片数量内,将消费者选定的照片底片(电子数据)提供给消费者;超过数量的底片(电子数据),如果消费者需要提供的话,消费者应当另外付费。那么,此约定是合理有效的。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