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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A探索者 2024-04-13 发布于江西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党组不健全、局长非党员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和民主集中,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执行。

(三)坚持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务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决策。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商务和金融工作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坚持高效有序原则。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高效有序的原则,要在完善内部决策规则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六)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抓好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局长履行政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抓好政务服务、资金使用等方面工作。

二、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及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工作计划、方案及实施意见;

2.研究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工作及其规划、制度和措施;

3.研究上报上级单位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请示、报告,涉及有关政策、重大改革的措施,制订、修改和废止全系统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4.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调整;

5.财务年度预算、决算的申报和调整;

6.研究审定行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工程计划、各类专项资金的投向、第三方代理机构的选择及年度预算;

7.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先进集体、个人及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决定,对单位、人员的物质奖励、资金补助;

8.局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处罚,违纪违法案件处理;

9.重大上访事件、重要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处理,包括安全、信访、维稳等重大公共事件;

10.研究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1.研究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信访、诉求、举报、检举等问题处理意见;

12.对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考核、奖惩;

13.研究全局年度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事宜;

14.研究因公出国(境)和赴港澳台相关事宜;

15.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确定班子成员分工;

2.局所属干部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考核、调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及职工调动;

3.决定本单位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4.局所属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

5.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涉及人事方面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审议承担的投资、工程、维修等重大项目;

2.研究项目审批、投资、工程建设及项目招投标事宜;

3.国有或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

4.重大活动项目的安排实施;

5.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重点项目资金及区本级财政下达或自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资金使用;

2.研究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涉及2万元(含2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家具配置和处置的事项;

4.涉及2万元(含2万元)以上捐赠、赞助;

5.财务预算未列入的项目、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

6.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支出。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2.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告知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最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3.提请局务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书记为主持人的局务会:

(1)讨论决定有关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事项时,党组书记为主持人,不可缺会。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在党组书记主持的局务会上,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在编在岗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书记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参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2.局长为主持人的局务会:

(1)讨论决定有关政务工作、资金使用等方面事项时,局长作为主持人,不可缺会。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在局长主持的局务会上,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在编在岗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长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参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3.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务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情况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务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各职能口严格执行。党政综合办要会同有关职能口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的,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务会作出正确决策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本文由公众号“管理者视角”发布,更多资源请搜索关注,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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