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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1收养工作大家谈山西助推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社会报)

 沅泽2004 2024-04-13 发布于江苏

 近年来,在民政部的大力指导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山西省民政厅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以让儿童幸福成长为目标,出台鼓励收养规定,完善收养管理政策,为孤弃儿童回归家庭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重保障”,助推病残儿童回归家庭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环境,病残孤弃儿童同样渴望来自父母的关爱。由于机构内儿童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疾或疾病,受传统思想以及后续生活护理顾虑等影响,社会上虽然收养儿童的需求很多,但主动收养病残儿童的很少。为更好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各项权益,推进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省民政厅向省领导报送了专题报告,按照省领导批示,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向民政部儿童福利司报送了书面请示。在儿童福利司的支持下,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医保局、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政策出台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肯定,目前已有3名患病孤弃儿童被收养并享受优惠政策,28名患病孤弃儿童正在办理收养手续。

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意见》,山西按照残疾儿童和患病儿童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补助,被收养儿童属残疾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患病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80%的标准发放。

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意见》,被收养儿童在18周岁之前,按照孤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可到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专业康复服务,同时还可免费随时到山西省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康复。此外,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均列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加强被收养儿童的教育保障水平。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的,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

闭环管理,护航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

为帮助病残孤弃儿童找到最适合的家庭,《意见》规定,山西在收养前、收养中、收养后三个环节,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机关、被收养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病残孤弃儿童收养工作。

收养前初步甄选。儿童福利机构把国内家庭收养作为儿童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仔细甄别可送养儿童条件,健全儿童档案管理,细化完善可送养病残儿童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和建议等重要信息,与国内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秉持“虽非亲骨肉,依然父母心”的责任心和爱心,对送养家庭进行初步甄选,经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帮助孩子寻找最合适的家庭。

收养中严格审核。收养登记机关对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的儿童,严格审核收养相关材料,按照《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认真评估收养家庭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融合情况等内容,考察收养人的抚育计划以及能为孩子创造的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受教育环境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将孩子送养给那些真心愿意收养、想为并能为孩子提供关爱、提供好的生活环境的家庭。

收养后跟踪回访。辖区内有收养孤弃儿童家庭的民政部门,一律把该家庭纳入民政服务范围,当地儿童主任定期走访,了解被收养儿童在家庭的生活、教育等情况,确保孩子们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解读政策,营造关心关爱病残儿童良好氛围

山西省民政厅于《意见》出台后召开全省儿童福利工作视频培训会进行政策解读,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落实等工作。对符合政策的人员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并保证符合政策人员按规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积极宣传政策,印制宣传彩页,让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了解政策,知晓党和政府对病残孤弃儿童的关心关爱,减轻收养人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强化收养人对被收养儿童的责任感,让收养人更加尽心尽力抚养照顾被收养儿童,为被收养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供稿单位:山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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