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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债人,你们还好吗?

 汤康康律师 2024-04-14 发布于安徽
“什么都不用做,供吃管喝,三个月躺赚一百万,职等你来?”近段时间,我们经常看到这样劲爆的招聘广告。
这类招聘广告岗位其实是“职业背债人”。
所谓“职业背债人”就是企图得到巨额款项的背债人与不法中介公司进行合作,由中介公司为背债人编造资料,最终帮背债人获得巨额贷款,随后与债人“分钱”。
“职业背债”行为以牺牲银行金融资产和职业背债人个人征信、身份信息等作为代价,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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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债”剧本是这样写的:供吃管喝,听话照做,三个月实现财富自由。
分镜头一:配合中介公司签署相关的贷款协议,贷款到账后,按照约定分款,然后把钱“藏起来”,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或者安稳的打发余生。
分镜头二:面对催收时,态度“诚恳”地告诉对方“没钱”。最坏的结果是征信变“黑”和“限高”。
这个剧本貌似无懈可击。
20231215日,上海警方披露了一起涉案6000万元的房贷诈骗案。
此案中,“背债人”、黄牛、房产中介、中介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合作演绎了一场利用“背债人”买房骗贷的戏码,最终,34名嫌疑人被警方抓捕归案。
等待背债人的果真只有征信变“黑”和“限高”吗?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上述犯罪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即构成处罚较重的罪名贷款诈骗罪;缺乏证据证明背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处罚较轻的骗取贷款罪。
上述刑事处罚同样适用于中介公司,也适用于知道“背债人”真实意图而明知故“放”的银行工作人员。
“职业背债人”真的能一夜暴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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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不法中介与“背债人”签订的“款协议”和 “免还款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实际操作中,有些中介公司一开始就不准备履行协议约定,导致背债人在未获得任何约定利益的情况下,仍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成为悲哀的受害者。
职业背债人,不在监狱里,就在去监狱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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