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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业务探讨】科研项目类政府补助问题探讨

 gzcpalgvwf5dya 2024-04-14 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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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科研项目类政府补助问题探讨?

视野网友:

陈老师,您好!关于政府补助请教您三个小问题:

1、政府补助科研项目合同约定需要验收,但合同未约定如未通过验收补助是否需要退回,请问是否能本期确认其他收益(款项已收到,但本期项目还未结束,有按合同约定定期给政府报送资料),查了几个IPO资料是验收后确认其他收益(但不知具体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若本期不能确认其他收益,请问是放在递延收益还是其他应付款列报

2、另此科研项目合同约定部分款项是用于设备,一直以为这一部分就是与资产相关,按固定资产摊销。但我看您在这个贴子里回复,企业做法是否合理?有一点没太理解

“https://bbs.esnai.com/forum.php? ... E%B8%AE%B2%B9%D6%FA

首先,“企业将与设备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非设备部分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该做法是否合理?”

3、另科研补助若有约定形成的相关专利(以及将来转让的收益)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共享,会影响是否是政府补助的判断吗?

视野版主chenyiwei:

1、已收到的政府补助款项,不确定最终是否很可能满足补助条件(如验收通过)时,应挂其他应付款,而不是递延收益。

2、如该贴所述,科研项目相关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关键是看对应的研发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购置设备如一次性计入费用化研发支出,或者虽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但相关折旧仍计入费用化支出的,则仍属于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3、对专利所有权的约定在多数情况下更多地是一种保护性条款,不影响政府补助满足无偿性特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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