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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财政补贴的开票与缴税

 Wain X-Ding 2024-04-14 发布于广东
昨天,有同行找我讨论个问题:

现在政府补贴款呢,要先在发票系统上开发票,以前一般补贴都能及时到账,现在有的拖很长时间,财务这边是否要先确认收入,然后再挂账?如果确认收入了,钱还没到,税却先交了,如何是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发票管理系统(包括从电子税务局开具的数电发票)就有了一商品或服务的税收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于是,政府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给予企业补贴款时,即使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也要求企业必须开具发票,才给予拨款。

首先,财税微波对此表示不是很理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政府给予企业的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什么?是向支付补贴的机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还是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了?根本就不应该要发票嘛?弄出来个“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去画蛇足,干啥呢?

即使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难道就必须要开发票了?如果开发票,受票方是谁个?支付财政补贴的机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还是国务院?

支付补贴款的机构有从纳税人处购买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吗?

开给原购买方?可以开专用发票吗?既然取得补贴的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了,如果购买方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这部分税款为什么不可以抵扣?

其次,回到朋友的问题,我们分两个假设:

其一,其取得的是应缴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其纳税义务发生于何时?是按其取得财政补贴的销售行为确定,还是按取得补贴款时间确定?但不管怎么样,如果开具了发票,是不是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这就回到了朋友的问题,“以前一般补贴都能及时到账,现在有的拖很长时间”。给企业补贴,结果成了企业钱没拿到手,先把税缴了?

其二,其取得的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这时候,就增值税而言,开不开票,其实意义不大,反正不用缴增值税。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取得的这项补贴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有关不征税的规定,所得税应该在何时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微波理解,按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在收到财政补贴时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里面可能会有的一个问题是,税务机关会不会说,纳税人取得了收取财政补贴的权利(凭证,比如政府批文什么的)?

而对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财税微波认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应该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

据说,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的官员在2024年4月12日的在线访谈中也是这么讲的:

很可惜,天津税务公众号上的访谈实录推文后小编又删文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也没找到本次在线访谈的内容。

有时候啊,财税微波就在想,如果,纳税人开具了发票交给财政补贴拨款机构(一般应是财政局吧?),他们会去查这张发票有没有被红冲(作废)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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