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加处罚款是否扣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期、诉讼期

 激扬文字 2024-04-15 发布于四川


案例一:行政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缴款期限为15日,复议期限为60日,诉讼期限为6月。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二:行政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缴款期限为15日,复议期限为60日,诉讼期限为6月。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那么,加处罚款的数额是否扣除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4日)?
图片
法律分析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争论:

一、应当扣除上述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同时,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有复议、诉讼的权力,若当事人已提起复议或诉讼,则表明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该处罚决定,并未对该决定采取否定消极的态度,那么就无须再使用加处罚款的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只要当事人提起了复议、诉讼,加处罚款在复议决定书或终审判决书生效前均应暂停计算。

同类案例:(2020)粤行申52号 部分判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有关“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可以加处罚款,但因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而应于终审判决生效后、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不应扣除

加处罚款的目的是为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而提起复议的期限为60日,诉讼期限为6个月,若当事人在复议期或诉讼期届满前的一天提起复议或诉讼,此时仍不计算加处罚款,则有违加处罚款设立的目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处罚款停止计算的条件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即停止计算的起始日应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当日。若加处罚款的金额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前就达到行政处罚本罚的罚款数额,仍因复议、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明显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故意拖延、逃避加处罚款的可乘之机。

同类案例:(2020)豫07行终369号 部分判决内容

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其本意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加处罚款的计算应当使其既能有效督促行政相对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又不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亦不能给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逃避加处罚款的可乘之机,故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应避开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后的期间。……加处罚款的期间仅针对上诉人逾期未履行罚款至提起诉讼前,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8日这一期间,故该加处罚款的决定并无不当。
图片
笔者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仍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此目的一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行政权本身就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三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随意间断和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加处罚款作为行政强制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不同,本意是为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中的缴款义务。但作为加重当事人义务的执行罚,若当事人对本罚提起异议的,该处罚决定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加处罚款则无实行的必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只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加处罚款方能暂停计算。从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届满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的加处罚款应正常进行。因而,本案中,加处罚款的数额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4日)应正常计算。

图片

罗韶风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谢东斌律师团队律师

 执业领域:行政处罚

撰稿:罗韶风
审核:张亚男
排版:李浩博

图片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