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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表决,超40万小区维修基金被挪用!易良律师这样说→

 昵称32226502 2024-04-15 发布于湖南
近日,
网友向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
使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不通过业主表决,合法吗?
对此,
易良律师一文说清


长沙网友问:

街道办事处使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超过40万,不通过全体业主表决,而是使用政府采购方式。维修范围在地下车库,本小区地下车库不属于全体业主,未在公共维修基金覆盖范围。请问业主该如何维权?

图片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易良律师答 

你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如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你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反映违规使用的问题;如地下停车场属于共有部分的,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法条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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