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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沛荣:裸奔的物管会!

 Angelbakpzkcfq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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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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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奔的物管会
一、业主的私有物权(包括共同管理权)来源于法律,地方法规无权剥夺或者限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业主身份不得参选,没有业主大会通过不能当选,没有议事规则授权就没权利这个执行机构的成员资格审查、选举产生过程、表决授权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都是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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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管会大半人员没有业主身份,不符合执行机构的成员资格;不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不符合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没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也没有业主组织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一项具备执行机构的法定条件。物管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就没有任何权来源,代行业委会职责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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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至十五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换届选举是由业委会负责组织。地方法规强行剥夺业主组织的法定权利,私相授受给物管会去行使,必然会与相关上位法产生抵触,违反《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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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为业委会职权属于业主身份才有的实体性权利,物管会未经全体业主投票授权,如果侵犯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必然有权起诉或者索赔。因为物管会是地方政府委任的临时性组织,并不具有承担责任的法定主体;业主只能根据谁批准、谁负责,谁设立、谁担责的法定原则,依据(法释2018年1号)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以批准单位或者设立机关作为被告去起诉,这样势必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大量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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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超越立法权限,大力推行物管会这个“怪胎”,剥夺业委会的筹备和换届权,全部交由物管会行使;处处限制业委会成立,让物管会取而代之。物管会使用公共收益和动用维修资金非常积极,选聘物业公司也很热心,其他问题就装聋作哑不管不问。关键是不公开透明,业主的知情权没有保障,也不征求业主意见,经常侵犯业主权利;小区公共资金滥用也非常严重,未来发展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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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小区私有物权的范围内,业主身份才是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唯一合法主体。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私有物权及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经全体业主投票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具有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这个任何组织包含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这是私有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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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设立民事主体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本来无权增加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减少行政机关的义务,也无权减少民事主体的权利或者增加民事主体的义务。但是很多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地方法规甚至是文件的包装下就变成了合法行为,成为地方对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盾牌,即使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破坏地方的政治生态,恶化地方的营商环境,阻碍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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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权力只为权力的来源负责,推行物管会的目的是为了成立业委会,但结果却是在消灭业委会;物管会的权力来源于地方政府的任命,根本不会考虑小区的长远利益。凡是推行物管会的城市,当地业委会的数量都在急剧下降,小区最终都被物管会掌控,成为个别领导霸占小区的白手套。业主不满意却无权罢免,权利被侵犯却无权起诉,任人宰割却不受法律保护,这与推行物管会的初衷背道而驰,值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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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业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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