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规定, 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我们验证一下。
取得了收款权利,确认收入。 确实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获得了收款权利,然后确认收入。 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同上。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同上。 这个文件,对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他各项规定,大家可以自己验证一下。 我大致看了一下,基本都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个文件的收入确认,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施条例上,收入确认基本也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确认收入,还需要确认费用。 “实际发生”,这应该是权责发生制的“发生”。 这个“实际支付”,显然不是“实际发生”。 不属于权责发生制。 发票是最核心的扣除凭证。 发票,显然是以收付款为基础的。 发票,是以收付款为基础,还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我认为, 发票不能看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虽然在一些特例案件中,发票不能作为收付款最可靠的证据, 但是,发票在日常经济业务中,确实属于收付款凭证。 这个地方,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当我们讨论原则的时候,(权责发生制原则), 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收付款凭证”,已经超出了权责发生制的范畴。 在逻辑上,收付款凭证,不遵守权责发生制。 也就是说, 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按照收付款凭证。 结论: 我认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首先要遵循配比原则。收入和成本要配比。 其次,收入和成本,不论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只要配比了,就可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不能配比,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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