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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房产出售是否需要审查婚姻关系,看这个公告

 单位代码信息 2024-04-16 发布于吉林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书以不动产登记为主线,按照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逻辑, 分为基础理论、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更正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等部分,针对常见的疑难问题如带建筑物出让、配建幼儿园、公证遗嘱继承、夫妻房产转移、附违法建筑转移等,以案例方式进行理论分析和实务解答,并附有不动产登记法规汇编和实务测试题库,极具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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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转移、抵押登记时是否要审查权利人的婚姻关系,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一直困扰着不动产登记机构,甚至因此引发国务院督察通报和行政诉讼。究其原因,是对婚内取得的不动产权属与不动产登记效力有不同理解。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对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属于单独所有接受问询,但对申请人虚假应答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规定。但如果明确不动产登记效力大于未登记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也可解决问题。或者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进行登记备案,对外公示,备案后的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大于不动产登记效力。但部分法官和民众依然认为婚内取得的不动产,即使是继承或者单方购房的,也应当默认为夫妻共有,处分时应当由夫妻双方一同到场办理转移登记。这种错误认识是导致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不断增加以避免不可测的风险的主要因素。
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事先发布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公告,有助于明晰审查责任,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小登记风险,值得赞许。笔者之前也曾就此类案例向法院提出意见并被采纳,并发表过相关文章。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在实践中认可,房改房属于以双方工龄补贴折现,即使未体现双方名字,也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在拆迁安置时可能由于未载名字的一方(也叫隐形共有人)去世,拆迁办直接按照不动产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或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登记中心可直接按照协议记载的权利人进行登记。
参考链接:
不动产转移登记,配偶是否必须到场申请
配偶能否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经其同意办理转移登记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巡察整改要求,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二、自然人因转让、抵押、赠与不动产等事由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的处分人。

三、因需变更、注销不动产登记簿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内容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五、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因当事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在连云港全市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公告》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7日

政策解读

实施背景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尊重申请人的意愿,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义

(一)切实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公告》实施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除《公告》中必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二)精简登记申请材料,提升登记工作效率

《公告》实施前,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史证明或未婚证明等材料,有的申请人认为自己婚否与不动产权属登记并无关联,故不愿配合;有的因离婚多年,原配偶无法到场;有的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婚姻情况证明。2015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申请人更加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公告》实施后,除个别情形外,提交婚姻证明材料均须取消,申请材料精简、审核更加规范,必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解读

(一)自然人购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公告》实施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公告》实施前,已经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同时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也可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夫妻加名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二)自然人处分(买卖、赠与、互换、抵押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不动产证载权利人询问房屋共有情况。询问结果为单独所有的,登记机构直接以证载权利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三)共同共有,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双方可凭婚姻关系材料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四)未经公证或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仍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的婚姻关系材料。

建议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不动产且一次性付款的,夫妻双方申请登记时,可凭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按揭购房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三)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不动产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证载权利人在登记机构询问时承诺单独所有,擅自处分不动产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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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怎么办理登记?

6月1日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安置协议等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严格按照合同记载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产权共有情况标注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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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房屋,怎么办?

双方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及产权证等材料共同申请加名。

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房屋被查封的,可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加名。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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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怎么办理登记?

6月1日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安置协议等时为夫妻一方姓名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可以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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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处分房屋的怎么办?

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作出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抵押、出售、赠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认为擅自处分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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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加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以及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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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更好地保护权利?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取得权利的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安置协议等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于已经一方签字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时可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

二是已经登记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加名;

三是如果发现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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