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展观察: 今后投展,切不可如此“参考”! ■冯华(二马头陀)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 河南省书协理事、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河南省直书协副主席 名家作品 【说明】名家作品见于两个公开链接:安阳艺术2021-05-19,安阳艺术2022-02-03 接到上述照片后,虽然说是个“猛料”,但笔者并没有立即发布,而是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因为我内心产生了极大的困惑。 左为涉事入展作品 右为名家作品 一、是“参考”还是“抄袭”? “参考”、“模仿”、“抄袭”,其间有密切联系但也不尽相同。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不便代替官方判定“抄袭”与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各种不同角度来探讨相关问题,并为自己的投稿创作行为提供镜鉴或警示。 那么,书法“抄袭”究竟该如何界定,有没有客观标准? 界定“抄袭”,首先要破除一些模糊认识,在《热点观察:从当前争论,探讨书法“抄袭”究竟应如何界定》一文中,我提出了按照应用场景来判断模仿行为是否涉嫌抄袭的观点。我的看法是:“如果在日常临摹他人作品(不管是古人还是今人作品),用于自己的学习提高,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临摹他人作品是用来公开投展(尤其是征稿启事中明确要求原创的展览),那就涉嫌抄袭了。” 界定“抄袭”,需要一个分析工具。我提出了对抄袭的具体界定方法,尝试建立一个分析模型,从文字内容、书风、笔法、结体、章法几个指标的相似度上,进行一些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来为抄袭的最终判定提供一个人人可用、减少争议的方法。 接下来我们就继续使用这一工具,对涉事作品进行具体的技术分析。 完成上述分析之后,对这件作品的判断相信读者都已心中有数。 好了,现在我们接着回答前面的困惑:存在如此巨大风险的作品,为什么作者敢于堂而皇之地拿去投稿? 他一定是认为这种“相似程度”不构成“抄袭”,或者说没有达到“抄袭”的程度,这个“相似程度”作品投稿的后果不足以伤己。 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解释这种违反常情的投稿现象。 假使说这种行为不是“抄袭”,那么在该作者心目中,这种行为属于什么? 我想了两天,觉得可以姑且称作“参考”。 基于合理想象,我们可以尝试“脑补”还原一下作者彼时的想法: 在写作品时,我的面前或者我的脑海中确实有原作的图片或影子,我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但是我也努力做了变化,比如原作的“与”“方”我都进行变化了呀,最重要的是,原作的落款是中字,共四行,而我的落款是小字,多行,且分布在几处。我认为我做了很大变化,所以,我只是“参考”而不是“抄袭”! 不要以为只是一个人有这种想法。 这种不同一般的认知,在其他涉事作者心目中同样存在,并且在直播节目中勇敢表达了出来。 二、这种“参考”行不行? 4月9日中午12点,墨池平台“冯错书画印”邀请另一名争议作者参与直播,就其隶书作品是否属于“抄袭”进行辩论。 左:饶金龙入展作品 右:饶金龙现场书写作品 直播时间很长,由于直播沟通的特点,双方各自表达,信息密度并不算太高,但是有一段话引起了我的注意,因为他透露了作者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直播中,当对方问及是否参考了刘文华原作时,该作者称:他确实现场见过刘文华老师写这副对联,刘文华老师写时他就在旁边。自己在创作本次国展投稿作品时,脑海中有刘先生作品的影子。在创作中,有不少地方进行了适当变化,因而与刘文华的作品是不同的。他同时还觉得,作为刘文华老师的学生,自己这件作品能够入展,是对刘老师最好的告慰(大意如此,具体可看原视频,直播视频回放见“冯错书画印”视频号)。 这一段内容清楚表明,在该作者心目中,他不是“抄袭”,而是“参考”和“致敬”。 这种认知,不但见于直播节目,还通过该作者一位朋友之口,有意无意中表露了出来。 在某微信群里,这位朋友这样描述了该作者的创作:原本他可以写得很像刘文华,就是怕有抄的嫌疑才变化了写法……他跟刘文华学习过,仿刘没问题,这次也特意变了变。 微信群聊天记录 意识决定行动。这种行为顶多就是“参考”不是“抄袭”,该作者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 该作者以“参考”老师、致敬老师并加以生发变化的作品投展,站在其本人角度看,逻辑上是自洽的。 但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这种“参考”式创作是否认同;站在展赛的角度,对这种“参考”式作品是否容忍,恐怕就未必与其本人的想法一致了。 网络时代,是一个一切人面对一切人的时代。由该作者的这次直播引发的关注与讨论,也激发了网友对其过往作品的关注与审视。 迄今为止,已经至少发现了该作者存在“参考”行为的8件作品。 以下,我们将不得不对这8件作品进行简单呈现,以便说明:一个模糊的认知,可以带来多少高风险的行为,并自己将自己置于舆论风暴的旋涡之中。 □作品一: 左为饶金龙作品 右为刘文华作品 2018年“食安江苏”书法作品展获奖作品 这两件作品,从文字内容、书风、笔法、结体、章法几个指标分析来看,均存在诸多雷同或相似之处,甚至落款位置都极为相似。 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该作者曾拜洪铁军为师。作者和洪铁军的这种交集,为“参考”提供了更多可能。 “溧阳文联”公众号截图 这两件作品,从文字内容、书风、笔法、结体、章法几个指标分析来看,也存在诸多雷同或相似之处。 还需要说明的是,洪铁军的这件作品,和上面的对联作品,以及下面将要提到的其他作品,均见于洪铁军的同一本作品集《素心颐养:洪铁军书艺展》。 这两件作品,主体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书风相似,笔法、结构接近,章法形式相似,布局均为三行一组,只是每行安排的字数不同而已。 两件作品还有一个颇有意思的看点,就是对内容收束的处理。刘作正文结束在“采”字上,因为仅剩这半行位置,不得不到此停下,落款结束。而饶作写到此“采”字时,明明后面还剩下有大片位置、足以完成“三行一组”之形式,却也同样到此戛然而止。如此“夫子步亦步,夫子趋亦趋,夫子驰亦驰”,不能不让人再次感慨“参考”老师、致敬老师这一执念的强大惯性啊…… 而后面,为了补充剩下的大片空白,又不得不写了四行小字,这种处理,何其怪哉。 只能说: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图右李正良的这件作品,是2018年王弼文化奖全国书法作品展的19件获奖作品之一,而饶金龙是同一个展览的211名入展作者之一,存在交集。 饶于两年后的2020年创作了图左作品。 对比两件作品,在整体布局上,均是左右两块拼接,隶书主体部分均采取有行有列式章法,落款部分均作两行行书。部分单字写法有不同,部分单字存在相似之处,尤其是“去”“路”“我”“处”这几个都有特殊写法,而两者都采取了同一种特殊写法。 两者的相似程度,没有前几例高,但也并非无迹可寻。是否有“参考”,请读者自行评判。 这三件作品,初看,章法不同,似有差异;细看,血脉相连,一脉相承。主体文字内容相同,章法上从斗方转成了对联。至于结体、用笔,依然存在“参考”、致敬的可能,其演变脉络,一望可知。 简单看一下“深院抄书”四个字的单字对比: 左一列为洪铁军单字 右二、三列为饶金龙单字 左为另一件涉事作品 右为2022年第九届新人展作品 王文治联 落款写明“集临董文敏书” 来楚生联 落款写明“临杭董浦(杭世骏)与金寿门(金农)联” 吴湖帆联 写明抄录陈章侯(陈洪绶)的对联文字 沈尹默联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文最开头的那副甲骨文对联,其原始文本出处,是罗振玉《集殷墟文字楹联汇编》。因为甲骨文的字数少,集成作品不易,写甲骨集联投展是可以的。这副对联文辞高迈,有很多书者写过。 在写这种碑帖集联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参考前面古人的做法,我们现在已经非常清楚:应该写明文本出处。 本届国展在征稿启事中也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内容版权要求:“使用他人诗文应注意使用权威版本,保持内容准确连贯和相对完整,落款处注明原作者姓名及诗文名称。” 那么,针对本文讨论的两幅涉事作品,按照规矩又该如何进行“正确地参考”? 这幅篆书对联作品,内容显非自撰,无论作者“参考”的是罗振玉还是某名家,或者别有来源,那么按理都应该在落款中写明出处。网上图片清晰度不够,落款小字密密麻麻,作者是否有此说明看不清楚,我们就点到为止,不再展开了。 这件隶书对联作品,显然文字内容并非自撰,按照国展规定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那么,这种情况具体又该如何注明呢? 如果作者是“参考”了刘文华的作品,落款中可写明“曾见刘文华老师有此联”,如果是“参考”了汉碑集联,可在落款中写明“汉碑集联”或“集史晨石门句”。 假若作者严格对照征稿启事规定办理,就会出现尴尬一幕:如果不写内容出处吧,可能涉嫌违反征稿启事规定;如果写内容出处吧,比如在落款中写明“曾见刘文华老师有此联”或“汉碑集联”,大概率也就不会入展了。 显然作者是选择了不写出处,打擦边球冒险“闯关”,虽然侥幸暂时过关,但是在公示阶段又被网友发现并公布出来。 由此我们似乎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今后国展投稿,只要是非自撰类作品、抄录他人内容的,最好都直接写明,不是自撰又不注明文字出处的,按理可以一律拿下——因为,谁知道他是从哪“参考”来的啊?不写清楚,那是给评委“埋雷”啊…… 网络时代,是一个所有人都“在线”“在场”、大众共同参与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快速传播、高度同步的时代,是一个事件影响会被迅速放大的时代。以前很多难以发现的问题,在当下都可能会在广大网友和吃瓜群众的目光下被随时发现、迅速传播和发酵放大。如果说,过去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现在可是“千万别有事,有事全网吃——吃你的瓜”。在这个时代,想进行不规范操作、打擦边球,难度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 今天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今后投展,切不可再如此“参考”,老老实实创作就得了,入不入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开心。本来就是写个字,犯不着冒全网出名的风险,搞得自己很郁闷。最后,我胡诌四句顺口溜(出处:新唐书、乐府诗等集句)供您一乐,顺便收拢全篇。 注: 1.出自《新唐书·陆象先传》:“天下本无事,庸人扰之为烦耳。”今泛指本来没有问题而自己瞎着急或自找麻烦。 2.出自汉无名氏《陌上桑》诗:“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 此处借指引用他人名下的内容要标明出处。 3.此处借用“蒋干盗书”的典故,比喻创作中拿了他人东西而不注明的行为。 4.瓜众:此处是“吃瓜群众”的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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