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律师同城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笔者认为,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证据规定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性规范司法解释(例如最近很火的《九民纪要》)。理由有二,一是实体规范都是针对某一或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不一定马上遇到这样的案件,遇到了现学习也不太晚,但证据规则,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的(大宝啊,天天见),二是实体判决的胜败,更依赖于当事人在案情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但证据规则的运用,完全是律师的技术活,荣耀和责任更应加在律师头上,这意味着什么,同行们都很清楚。 笔者亲历过2001年证据规则的启用的历史时期。对于证据规则可能对律师的执业造成的直接影响,深有感触。为了防止在新规定下发生错误,特此整理了十个重要的陷阱,与同行们引以为戒。 一、律师对案件事实也可以构成自认,且贯穿诉讼全过程,小心“吃不了兜着走” 法条指引 二、律师对委托人“虚假陈述”,要早发现、早治疗,否则后果严重 法条指引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律师事先不了解案情,消极应付“不清楚、不明确”,不再是经验丰富的表现,搞不好会吃大亏 法条指引 四、律师对“电子数据”缺少科学知识,固定证据、提交证据的能力急需提高 法条指引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五、律师要重视“域外证据”的分类方法、公证、认证手续的新变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六、律师提交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鉴定,不要超时提出 法条指引 七、律师发现“鉴定意见”有问题,要及时提出,不要坐等开庭 法条指引 八、律师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要慎重,否则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法条指引 九、律师对于“提交书证申请”制度,要充分重视,不要固守“谁主张谁举证”的“经验” 法条指引 十、律师不要再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要苦练当庭询问技巧 法条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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