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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者参考:《采购人员廉洁自律准则》

 供应链重构 2024-04-04 发布于福建
采购人员廉洁自律准则
1. 本准则所指采购人员,不是特指采购部员工,是包括公司所有发生采购行为与跟供应商有接触的全体员工,如品控部、研发部等。
2. 禁止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 禁止向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索取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待遇。
4. 禁止接受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等。
5. 禁止在供方单位和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6. 禁止向供应商提出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要求。
7. 禁止在开标前泄露招标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8.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压价购买私用商品和赊欠货款。
9. 禁止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采购资金。
10.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11. 禁止私自经商、禁止业务员与其直系亲属有采购关系,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在供应商单位入股分红等。
12. 禁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13. 禁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采购行为。
14. 禁止通过指定、量身定制质量标准等不公正的方式协助供应商中标。
15. 接收属于公司间礼节性礼品,要及时上交公司,并做好相关登记。
16. 如有供应商提供钱物行为,应及时拒绝,不得接受。如对方通过邮寄、夹带等方式提供而无法及时拒绝的,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主动上交公司并说明情况。
17. 公司员工违反本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调岗、降职、免职等处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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