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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昌易 2024-04-17 发布于安徽
义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伦理道德概念,指通过内心的自我调节使思想行为符合一定准则。[2][3]义的繁体写作“義”,最早见于甲骨文和金器铭文中。義字从我从羊,原有己之威仪、美善、适宜之意,后逐渐称为表示“应该”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之总称。孔子认为“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君子之于天下”“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与之比”。孔子认为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于懂得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墨家重视义,认为它是天下之“良宝”,主张应该由天子来“一同天下之义”。墨家主张的义是利,“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孟子把义理解为由羞恶之心发展而来的道德准则,其作用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和私有制度。西汉董仲舒把义与仁、礼、智、信规定为“五常”,成了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后来农民和小生产者也从自己的阶级利益上提倡义,把它理解为相互忠诚、相互帮助、扶危济困、除暴安良的美德,进行“结义”,互称“义兄”、“义弟”,讲“义气”,使之成为反对封建统治的一种精神武器。[3]

溯源

殷商义观念的萌芽

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我”字是一种杀伐的器具,“羊”是商代最主要的祭品之一。“義”是商王在宗教祭祀中以“我”杀羊,献祭祖先和神灵;并以“我”解羊,给参与祭祀者分肉。在甲骨卜辞中,义与宜时常同时出现,常有“宜于义京,羌三人,卯十牛”的说法。义京是卜辞中宜祭的重要场所,是武丁时期殷人的大社。在义京举行的“宜祭”已形成相对规范的祭祀仪式和程序。义是宜祭中最重要和最具象征意义的程序。商王在“宜祭”中以“我”杀羊祭祀族群共同神灵,并按一定的亲亲尊尊关系合理分配祭肉,这个祭祀程序就是“义”。通过“义”之程序,可以使与祭者有所“得”,从而产生了义“得”(德)、有“得”(德)、敬“得’’(德)等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观念萌芽。此外,义构成商代的“宗教—政治”权利模式,商王通过祭祀之义确立自身权威,区分族群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族群成员依赖祭祀之义明确自己在族群中的地位和责任。殷商王朝还通过祭祀之义使其他方国和商族臣服于商王。[1]

西周义观念的产生

西周时期,威仪是义观念是西周时期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威仪在西周文献中写作“威义”。“威”在商代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解释为“畏”,被认为来自天帝,常合成为天威,而周人在“天威”之下突出政治上的“敬德亲民”,“天威”的宗教神圣性有目的地服务于“敬德亲民“的现实政治。义具有亲亲内核如“父慈”“子孝”“兄良”“弟悌”等,被认为是人伦之道。“尊尊”被称为“义之大者”。“受赈”和“裂土”仪式强化了义观念。周人把“义”发展为“威义’’、“义德”与“义刑’’等一系列概念,明确了“义”之亲亲尊尊的精神内核,使其具备社会性、共识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义观念由此得以确立,并成为西周宗法政治的基本准则。[1]

春秋义观念地位的确立

春秋时期的义观念中,“义”被视为众多德目的准则,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着丰富的价值表现,是该时期最居核心地位的思想观念,对其他诸多社会观念如“礼”“利”“德”等都有统摄性意义。春秋义观念具有统领性地位,主要表现在“义”从“礼”的准则层面被提取出来,强调为社会的软性规范,彰显为各种利益的根本立足点,提升为众多德目成立的准则。义的具体价值标准有“公”“正”“善”“节”“分”等。春秋时期,在义与宜的关系上,宜重在强调某种行为所导致特定结果的合理性,突出的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一个判断词,而不是判断标准,不含有道德评价的意味;义则是对某种行为所做出的道德高度的结论,突出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表明特定的因果关系。义观念涉及民神关系、诸侯关系、君臣关系、君民关系、人际关系等诸多社会领域。民神关系中的义是“先民后神,以民为本”;诸侯关系中的义在于“尊王大义”“信以行义”“敬让明义”等。诸侯国内政治关系中的义有“君义臣行”“君明臣忠”“闲民以义”等。[1]此外,春秋人际关系之义主要体现在信守承诺和崇尚礼让两个方面。[1]

发展流变

春秋末期

孔子的义思想

春秋末期是礼崩乐坏的时代,各种弃礼、非礼、违礼行为司空见惯,无论国际政治秩序还是各诸侯国国内的政治规则,都在随着人们对现实利益的追逐而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孔子“以礼这个观念化了的范畴为社会的极则”,提出“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集中表达了“礼以行义”的政治理想。义由礼的准则被孔子改造为礼的目的,由抽象准则转变为实践标准。[1]
孔子提出“礼以行义”的政治主张,使礼成为判断行为是否合义的根据,从思想上赋予义确定的内涵。孔子面对历史变化的社会矛盾,对周礼进行了改进,使之能符合时代的需要。[1]在孔子看来,道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为了达道和守道,在具体事情的处理上,孔子提倡不拘泥于条条框框,强调在义的原则下的变通,以通权达变为义。[1]孔子提出“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的思想,对于鬼神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使鬼神的地位进一步降低,人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从而将民神关系之义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孔子提出“义然后取”,强调对利益要保持一种理性态度,做到利欲有节,取之有度,而义就是这种节度的标准。[1]此外,孔子认为“达仁”的方法很多,共同之处是“行义”。孔子强调个体行为要以义为根据,要在现实中践行义的原则,“行义”是“达仁”的重要途径和步骤。[1]

老子的义思想

老子认为,从“道”来立论,才能论述道、德、仁、义、礼的等级与其间之差异。[1]他提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即道、德、仁、义、礼五者,前者丧失均成为后者确立的前提,呈现出一种次递沦丧状态。老子认为道“无为”,义“有以为”,义的观念层次远低于道。老子的仁义思想以“道”为基础,凡是所有人类所有阴阳两仪的良性互动,都是“仁的表现”;凡是所有体现为“社会福利及伦理共识”的人类价值判断,都是“义”的表现。[1]
老子指出:“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所谓“六亲不和”,实指亲亲之义丧失;“国家昏乱”,实指尊尊之义凌迟,反映出义的招牌化和名义化,有“义之名”而无“义之实”。而义的盛行,正是“大道废“”的恶果,是现实社会中一切动乱与灾患的根源。《老子·三章》中提出“不尚贤,使民不争”、《老子·十九章》中提出“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的主张,在否定了“尚贤”这个义之“实”的基础上,进而否定了义之“名”。[1]

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义从春秋时期的政治层面下移到更广阔的的社会层面,成为维系士兵、游侠、门客等新兴社会群体的观念纽带,增强了战国社会的文化认同感和精神维系力。义成为士民的群体性标示,侠义观念在社会盛行,私义在现实层面盛行。义观念下移的主要原因,是宗法在战国时期的持续下沉和社会化扩展和新兴社会群体的现实需要。战国诸子对“义”的亲亲尊尊的精神内核作了不同的改造和发展。[4]

墨子的义思想

墨子将义理解为兼爱和尚贤,以“兼爱”取代亲亲,以“尚贤”取代尊尊。[1]墨子作为战国初期手工业者的思想代表,则提出了“义,利也”的命题,体现了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墨子主张言利,且所言之“利”具有“天下之利”与“自我之利”的双层维度。墨子认为,天下之利与害存在于社会的和谐与否之中,存在于人与人之间是否“兼爱”之中,存在于国与国之间是否“非攻”之中。墨子所提倡的“兼相爱、交相利”主要是一种不分人我、亲疏、贵贱、贫富、智愚、众寡等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的平等之爱,是与独知爱己的利己主义相对立的。此外,墨子把“利己”作为主体道德行为的内在资源之一,但又强调“利己”的实现存在于“利人”之中。[4]
墨子认为义出于“天”,是对殷周时期义来源论的复归,具有宗教性质。《墨子·明鬼下》中说:“古之今之为鬼,非他也,有天鬼,亦有山水鬼神者,亦有人死而为鬼者。”在这众多的鬼神中,“天鬼’’具有“不辩贫富贵贱、 远迩亲疏,贤者举而尚之,不肖者抑而废之”的特殊能力,与殷周时期的天帝基本相同。[1]
在对义功能的认知上,墨子突出义的“兴利”功能,墨子明言“贵义”,提倡兴天下之利。[1]

孟子的义思想

孟子将“仁”和“义”的观念合并起来,强调“居仁由义”。[5]孟子把义的亲亲内核外化为“仁”的思想,提出“亲亲,仁也”的命题及“仁者爱人”等主张;把义之尊尊改造为“敬长”的观念,主要用于君臣关系,提出“敬长,义也”“义之于君臣也”等命题。[1]孟子把“义”置于“仁”后,使“仁”成为儒学的“第一义谛”。[1]
孟子认为义出于心。孟子先验地设定了人都有不忍加害于人之心,并以此为基点,把原本属于外在规范的“义”内化为人之四端之一。[1]
孟子突出义的“道德”功能。在孟子思想中,义主要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产生作用。一是在政治层面;二是在心性层面。在这两个层面中,义的道德功能均有突出表现。在政治层面,孟子把义一分为二:对君主而言,“仁”为义;对臣民而言,“敬”为义。孟子认为,君仁是臣义的前提,君仁在先,臣民义在后,君仁成为臣民义的原因,臣民之义是君仁的自然结果。[1]

庄子的义思想

庄子受到老子影响,把义视为处理君臣、贵贱和上下关系的世俗政治准则而加以否定。[1]庄子在《庄子天地》指出“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6]庄子以“道”为“义”,使“道”成为“义”的新内核。[1]
庄子认为义出于先王,通过非毁先王,连带地否定了世俗所认同的义观念。庄子非毁先王,否定了世俗之义,目的是为了树立自己的“道”义。[1]
庄子突出义的“反衬”功能。庄子言义的目的是为道提供一种铺垫,用以反衬道之优越性。[1]

荀子的义思想

荀子时代,亲亲、爱人为仁的观念已经十分普遍,荀子使义由宗法社会的等级尺度演变为理想社会的政治制度,实现了礼、义的统一。与孔子的“礼以行义”思想不同,荀子直接以“隆礼”为“义”。荀子将义的尊尊内核一分为二:一是由“贵贤”而“尊贤”,使人才选拔不再拘于出身的贵贱;二是尊尊而“隆礼”,使“礼义”成为理想的王者之制。[1]
荀子认为义出于圣王。他一方面从政治制度的角度予以阐发,认为义出于“先王”,亦出于“后王”;另一方面,荀子也从道德修养的角度来认 识,认为“义”出于“外”,是个体通过长期的学习、修养、致诚而获得的,“积礼义” 才能成为君子,与孟子的“义内”说截然不同。[1]
荀子突出义的“能分”和“制度”功能。在荀子思想中,义具有两大的功能,其中最基本的是“能分”。[1]

韩非子的义思想

韩非子否定儒家学说,认为义思想不可能存在。[1]法家强调利并蔑视义。他将义的亲亲视为私义并加以反对,强化义的尊尊,奉为公义。在社会普遍尚义、重义的背景下,韩非子以法作为义的新内核。[1]
韩非子认为义出于君。在《五蠹》篇中,韩非把那些“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思想视为守株待兔,强调要适应时代的需要,由国君设立“当世之法”,实际上认为义出于当世之国君。[1]
韩非突出义的“变易”功能。他基于历史进化的观点,反对“无变古,毋易常”的先王观,在政治上主张“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这种“因世适事”的政治主张的核心在于“变易”。[1]

汉代

在汉代,传统义思想经历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变。汉代义思想的显著特点在于重视仁、义的结合,重建以仁义为核心的政治文明。秦王朝的覆亡给当时的思想家们带来了深刻的感触,陆贾贾谊董仲舒相继提出了反对虐政、倡导仁义的思想。陆贾主张以儒家仁义治国,他认为除了骨肉之亲和君主的仁政外,各种关系都应以义为根本准则。在他看来,义被视为圣人之学,个体行为如果不以义为本,就会导致覆亡。他强调仁与义各有侧重,但又相辅相成。贾谊总结了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指出“仁义不施”“四维不张”,并就当时社会风气败坏的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主张根据时代的变化,将治国之道由“无为而治”转变为“以礼义治”,并强调兴礼乐以确立社会等级秩序,提出仁义植根于“道’’,出于“虚”和“术”。董仲舒提出了更为丰富的义思想体系。他将义作为五常之一,并将其与阴阳五行相比附,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将人的道德归之于天启目的论范畴。[1]

魏晋隋唐时期

在魏晋隋唐时期,有许多思想家对义的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更多地从本体论角度探寻仁义之源。傅玄建议君主率先垂范,“长其义节”,以达至“人怀义心”。王弼嵇康郭象等玄学家基本上将仁义作为儒家伦理纲常的整体象征来认识,没有分开论述仁与义的区别与联系。王薤云认为:“仁义,母之所生,非可以为母。”嵇康提出“越明教而任自然”,反对名教的仁义,追求理想的仁义。郭象认为仁义即自然,是人之性,不能分割。王通强调道德源于仁义,义既合于天理,又通于人性。他还主张争义弃利。唐代韩愈以排斥佛老、确立儒家道统为己任,提出“行而宜之之谓义”,把义的实践扩充到社会关系的广阔领域。他指出:“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实践仁义就是道,实践仁义而内心快乐就是德,仁、义就是道、德的本质内容。[1]

宋明

在宋明理学体系中,传统义思想得到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周敦颐强调义为“立人之道”,使义由道德伦理上升为能生成万物的精神本体,从而使义的社会功能更加突出了。程颢程颐提出敬与义相互依存说,在知敬的基础上还应该集义,从而达到体用合一的效果;他们也’提倡以义养气,合义与道,最终达到“气”与“义”合。在义利关系问题上,二程认为:“计利则害义。’’主张重义轻利。朱熹认为义是天理之所宜,君子所为应合乎天理,义之所在则全力以赴。同时,他又将义解释为“心之制”,是源于人性、与生俱来的。陈亮提倡“义利双行”。陆九渊心学的开创者,他提出“心即理”的命题,认为“仁义者,人之本心也。”“志乎义,则所习者必在于义。’’强调个体行为的内在动机。陆九渊的心学未能与朱熹之学抗衡,一直到明代,王阳明才复兴了心学。王阳明提出人心的本体就是天理,仁与义等道德准则先验地存在其中,心外无义,“义者宜也,心得其宜之谓义。”义就是“致良知”。李贽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谋利方可正义,离开了功利,正义也会失去其价值和意义,从而根本上否定了纲常名教和伦理道德。[1]

清代

在清代,思想家们注重将道德原则与具体事务的利益统一起来,提出了义利双行的观点。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颜元戴震等学者在清代前中期对义思想进行了新的理论拓展。黄宗羲强调道德价值与实际利益的结合,将功利事业视为“仁义”的现实基础。他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认为君主应成为道义的化身并遵循信义;忠义不仅仅是忠于君主,而是忠于天下百姓;德义不再是单方面的忠诚,而是以民生状况衡量君主是否有德。王夫之认为仁义是人性的天然禀赋,但更强调通过自我修养与完善来达到至善境界,突出人后天的主观能动性。[1]

义利之辨

义和利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道义和益处的冲突。[7]如何对待义、利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价值取向。[8]判断义利孰轻孰重的问题,也是较为重要的道德问题。在中国思想史中,存在重利轻义、重义轻利、义利统一三种观点。[7]

重利轻义

重利轻义之说虽为中国思想史上一学说,但是其说由于与后来处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观点不符,流布不广,主要存在于先秦时期之杨朱法家之说中。杨朱提倡“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杨朱学说最主要的一点即是利己,在义利关系上,过于注重利己,过于注重保全自己,而忽视了义和对社会的贡献。杨朱的学说是儒家所批判的反面典型。法家主张利用人之好利以成君主之治。首先,法家肯定人性生是趋利的。其次,对于“利”,法家获利主要靠农业,利乃君主之专利等。最后,法家主张利用人们趋利避害之性来成就君主专制和天下大治之利。[7]

重义轻利

中国思想史中,大部分思想家提倡“重义轻利”。孔子主张“见利思义”,即看到利的时候要考虑是否合于义,若利是有害于义的,则应该放弃眼前之利。此外,孔子还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统治者应该考虑民众利益而采取行动。孔子还把义利的取舍作为道德修养的一条重要标准,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提倡“舍生取义”,当义与人的自身生命发生冲突时,必须“舍生取义”。董仲舒认为人的义利来自于天,利以养体,义以养心,二者双养,人才能安乐地活下去,但他同时认为养心比养体更重要,即义之养大于利。[7]

义利统一

还有学说认为义利二者是可以协调统一的。墨家主张“义利统一”,认为义就是利,对他人行义以利他,就是可使别人利己,这样就是做到了义利统一。王安石也主张义利统一论,明确提出“义”的目的本来就是利,义的调和就是利。李觏肯定人的欲望,认为利欲与仁义是统一的,仁义也可以获利,批判了贵义贱利之说。颜元也认为义利二者完全能够合而为一,主张满足社会民生、个人基本生存需求之公利。[7]

关联学派

儒家学派

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是中国哲学进入诸子百家之学的开端。[9]孟子荀子等继承和发展,是先秦时的“显学”之一。以后又有汉儒、宋儒、现代新儒学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时期的儒学都带有时代色彩,且有兼综各家的倾向,如汉儒董仲舒就吸取了阴阳、名、法诸家的思想。同一时期的儒学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或唯物或唯心,或进步或保守。但作为儒学则又有共同的特征:一、都奉孔子为先师,标榜继承孔子;二、主张德礼结合,强调人际和谐;三、主张反观内省,知以为用;四、主张天人合一;五、尊尚独立人格,向往理想治世等。[3]

道家学派

道家学派,是以老子道德经》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学术体系,又称“道德家”。道家学派是推行老子认识论、世界观、人生观、方法论的学术派别。老子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思想。其学说以“道”为最高哲学范畴。[10]春秋末老聃为道家创始者。其《老子》为道家经典。战国庄子继承了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也把“道”作为天地万物的最终根源,他强调道“无所不在”、变幻莫测的性质。从此出发片面夸大事物的相对性,否认事物质的差别,主张万物齐同合一,从而走上相对主义。其人生哲学强调自由的精神生活,主张超脱形骸,物我两忘,与道为一,“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庄子和庄子后学派是先秦道家的正统学派。道家思想是中国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均有重要影响。[3]

墨家学派

墨家学派是中国东周时期的哲学派别,由墨翟创立,主张“兼爱”“非攻”“尚贤”等理念。[10]现代学者大都根据时代和学说内容的差异把墨家分为“前期墨家”和“后期墨家”。前期墨家主要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等,强调功利和“强力从事”。他们否定天命但却承认鬼神的存在。在非儒中对儒家作了尖锐的批判。在认识论上提出了“非以其名,以其取”、“察类明故”以及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三表法”等唯物主义思想。后期墨家大致出现在战国中后期,他们克服了前期墨家的鬼神迷信思想,发展了他们的唯物主义因素;在认识论上克服了前墨的经验主义,在注重经验的同时也强调理性思维的作用;在逻辑思想上他们对古代逻辑中的“故”、“理”、“类”等范畴作了明确的界定,并深入研究了“名”(概念)、“辞”(判断)、“说”(推理),区分了“达”、“类”、“私”等外延不同的概念,在自然科学,如数学、光学、力学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秦汉以后由于儒家独尊,墨学作为一个学派逐渐绝迹。但他们所倡导的科学精神、功利主义以及自我牺牲的侠义情操却为人民群众和有为之士所继承和发展。[3]

关联概念

“仁”是孔子思想的中心观念,也是中国哲学的中心范畴之一。仁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以“爱人”为“仁”,“仁”是人的类本质,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是以亲爱亲人为起点的道德感,是孝敬父母等亲情的扩大,即推己及人;以“克己复礼”为“仁”,通过实践礼而有教养,同时不执定于礼,努力体认礼之内核,达到实践仁德的自觉、自愿、自律;“忠”与“恕”接近于“仁”,“忠”是尽己之心,“恕”是推己之心。孔子仁道是人文主义的价值理想,尤其体现在道义与利欲发生冲突的时候。孔子不贬低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和食色欲望的满足,只是要求取之有道,节之以礼。此外,“仁”这个范畴有不同的层次,高一层次的、作为人的最高标准、最高道德原则、最高精神境界和价值理想的“仁”,可以统摄作为社会普遍道德规范的、与“义”“礼”“智”“信”并列的“仁”。[11]“行义”是“达仁”的重要途径和步骤。只有具备这两种美德的行动者,才能正确地遵循礼而行动。[12][1]

礼是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和行为道德规范。礼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情理和节文。情理体现在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等之间的亲亲之情和“各处其宜”之理。节文指礼节仪式,是宗法等级思想的外在形式。[3]春秋文献中,义经常被认为是礼的基础,是礼之所以为礼的前提或准则。晋大夫师服云:“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易则生乱。”在师服看来,名、义、礼、政四者是相互关联的范畴,他们在逻辑上具有严格的承接关系,之间的先后次序不能随意变更,不然就会导致统治秩序的混乱。《国语·周语中》载:“奉义顺则谓之礼。”“义”对礼具有准则作用,它可以生发礼、解释礼,也可以否定礼、取代礼。春秋时期,符合礼的言行一定符合义,而合于义的言行却不一定合于礼。[1]

智是儒家伦理道德范畴,《中庸》记载“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知”同“智”。孔子认为“智”的表现在于“知入”。西汉董仲舒将“智”、“仁”归入五常:“夫仁,谊(义)、礼、知(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3]

信是中国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从“信”字的构成上看,由“人”与“言”构成,其基本涵义指言谈的真实性,言行一致,心口如一。信与仁、义、礼、智并称为“五常”或“五德”,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重视,从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7]

春秋之德具有两面性,它必须与一种特定的准则相联接,需要这种准则的规范和制约方能具有正面意义,否则就会走向反面。这个准则就是义。德合于义才算是明德、基德。春秋早期的秦公钟铭曰:“赫赫允义,翼受明德。”正因为“允义”,所以才能“翼受明德’’,义在这里成为德的前提。[1]

相关著作

《论语》

在《论语》一书中,记录孔子提及“义”处多达二十四次,几乎使“义”涵盖了他的哲学、政治、人生处事、伦理道德、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13]
《论语》是儒家经典著作之一,是春秋鲁孔子门人及其再传弟子记录的孔子和他一些弟子的言行的语录体散文著作。[14]其伦理思想提出了“仁”和“札”,认为君子应当把“爱人”作为最高的道德,同时又应当用“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社会政治思想方面提出了“正名”思想,要求巩固等级、名分和社会秩序。在知识和教育方面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观,把后天的学习看成是获得知识和提高道德品质的必要手段,重视耳闻目睹的感觉经验,也重视独立思考。还提出了“中庸之道”的处世哲学。但也承认“天”、“命”,认为“获罪于天,无所祷也”等。[3]
《论语》

《老子》

《老子》一书中多次提及义,如在《老子》第18章谈到“故大道废,安有仁义”,意思是“道德废弃后才有仁义”。[6]
《老子》又称《道德经[3],是道家的经典之作,共八十一章,其内容重在论述宇宙的本体、万物的本原—道,以及用这种天道观映射的治国政治论和人生修养论,《老子》更多地把对“道”的把握反映到“人道”上以寻求人的终极意义和价值。[15]《老子论述内容相当广泛,涉及自然、社会、人事、哲学、政治、伦理道德、军事、文化等众多领域。其哲学思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探讨了世界本原和统一性问题,书中包含有较丰富的朴素辩证法思想。在认识论、历史观、人生观、文化观等方面各有论说和独到见解。后世儒、法、佛等对其思想均有不同程度的吸收。道教奉《老子》为主要经典。[3]
《老子》

《孟子》

《孟子》一书中,讲“仁”157次,讲“义”103次。[1]
《孟子》为孟子及其弟子万章公孙丑等基辑,与《论语》《大学》《中康》并称《四书》,成为儒家经典。全书七篇,用问答对话的方式,展开论辩说理,内容包括孟子的政治主张、哲学观点、教育思想等。[16]书中还记载了墨翟杨朱许行告子等人的部分言行,虽详略不一,但作为史料仍有较高的参考价值。[3]
《孟子》

《墨子》

《墨子》一书中多次提及义的概念,如《墨子·尚贤上》云:“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等。[1]
《墨子》是先秦时期墨家学派的著作总集,一般认为是由墨子的弟子及其后学在不同时期记述编纂而成。《汉书,艺文志》著录71篇,现仅存15卷,53篇。《墨子》一书思想非常丰富,其中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军事思想都比较突出,尤其是它的逻辑思想,是先秦逻辑思想史的奠基之作。墨家的政治主张,都是以解救时弊为目的,倡导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宣扬天志、明鬼。针对当时流行的命定论,墨家又主张“非命”。《墨子》确立了“三表法”作为立论说理的准则,在中国哲学史和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7]
《墨子》

影响与价值

思想文化影响

义观念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观念,自形成之初就具备了亲亲尊尊的精神内核,并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具备了共识性、普遍性和社会性特征,成为先秦华夏文明的内在精神支柱。这种观念强调亲情、尊重和社会责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在战国时期,义观念逐渐成为国民共识,指导着人们的生活和价值取向。从贵族到普通民众,这种精神准则影响着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塑造着社会的基本规则和行为准则。每个人都被义的精神所影响,维系着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1]战国开始,义观念与义思想形成了并行发展的现象:义观念普遍流行于社会层面,义思想则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1]先秦诸子及之后思想家,他们的学说也受到义观念的影响和启发。[1]义观念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潜意识中,成为国民性的一部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公、正、善、节、分等优秀的思想成份,衍生出仁义、德义、礼义、道义、忠义、信义、民族大义、见义勇为、义重如山等一系列深入人心的观念,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精神维系力,使其得以长久延续。[1]

现当代价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反映到人们思想上就是义和利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道德与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面对现实生活中重视物质和利益的倾向,应该吸收孔、墨等义利观思想中有价值的部分,树立正确的义利观。[18]
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促进人们独立自主、竞争务实的价值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它又会引起拜金欲求的泛滥,导致物欲与心灵、世俗与理想的疏离。因此,在市场条件下,必须既重视利益,也要重视道德。在大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始终重视思想道德建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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