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义利论

 求是1025 2023-05-07 发布于山东

“利”泛指包括物质、精神在内的各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义”的本义是公正合宜,判断合不合宜的依据是一套特定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或根本欲望,但如果人们都只是考虑自身的利益,便会导致相互争夺、相互损害的局面,所以有必要选择合宜的利益与合宜的行为。中国古代学者对义利关系的深入讨论,主要集中在春秋、战国、汉代和两宋时期。

春秋战国

古人对义利关系的最早讨论见于《国语·周语上》,芮良夫批评周厉王专制的行为,提出王者应“导利而布之上下”,不能独占。到春秋时期,晋大夫丕郑明确指出君主的责任是“治义”,“义以生利”(《国语·晋语一》),而利所以丰厚百姓。周大夫富辰提出“不义则利不阜”(《国语·周语中》。齐相晏婴进一步强调“义”是实现利益的根本,“蕴利生孽”(《左传·昭公十年》)。贵族统治者不应该专注追逐经济利益,是春秋时期士大夫的共识。

《春秋左传》《春秋左传》

儒家

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区分了贵族统治者与庶民在义利关系上应持的不同态度。庶民逐利无可厚非,因为那是他们的生计所需,但统治者的责任在于治化,必须致民之利而不能与民争利。因而,他反对统治者增加赋役,指出“苛政猛于虎也”(《礼记·檀弓下》)。《大学》中“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的观点,可以视作对孔子上述思想的继承发展。显然,孔子并不反对个人追求利益,甚至不掩饰自己对富贵的向往,但是强调追求个人利益不能损害“义”,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符合义的利益才能要,违背义的利益不能要。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并且,孔子还建构了“义”和“礼”的直接关系,指出“礼以行义”(《左传·成二年》)。“礼”是指一套具体的制度和规范,是“义”在特定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就限定了“义”的主观随意性。

《论语》(明刻本)《论语》(明刻本)

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亦认为国家应当致力于体现仁义的制度建设,而不是具体的物质利益。他批评梁惠王言必称利和宋牼欲以利说秦楚罢兵的行为,指出一国上下皆致力于追求自身的利益,则不互相争夺兼并便不会满足,必招致杀身亡国的祸患,因而强调国家应该以仁义理政化民, “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还提出“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上》)的观点,具有为私有财产权辩护的色彩。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追求利益是每一个人的本性,当利益不能满足时就会相互争夺,所以必须以礼义规制个人的利欲之心,将每个人的利益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从而保障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实现其利益诉求。荀子认识到“利”与“义”是每个人兼具的两种品性,但他同时强调“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篇》)。大到一个社会,“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篇》)。所以,国家应该以“礼”“义”治理逐利的人民,“上好利则国贫”(《荀子·富国篇》)。

墨家  

墨子画像墨子画像

墨子认识到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自私,每个人都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他人的利益,导致人与人、家与家、国与国之间争斗不休,因而提出“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墨子·兼爱中》)。如果我爱人如爱己,爱人之利如爱己之利,则人亦爱我如爱己,爱我之利如爱己之利,互相尊重彼此的利益,也就人人都能实现自己的利益。

他还强调,君主应该顺应“天志”而兼“爱人利人”,从而“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墨子·天志中》)。兼爱利即墨家之“义”,故曰“义,利也”(《墨子·经上》)。 

法家  

法家人物都有功利思想(见中国古代功利思想),倡导追求个人事功与国家富强,一点也不避讳言利,但前期法家与后期法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存在着根本不同。管仲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齐国积极发展经济,但同时强调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史记·管晏列传》)。至商鞅以霸道说秦孝公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提出“利者,义之本也”(《商君书·开塞》)的观点,其所谓“义”的实质只是要富国强兵。韩非更是将夫妻、父子、君臣等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看作利益关系,认为“利之所在民归之”,主张以“利”而不是以“义”处理一切人际关系,“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汉代  

董仲舒董仲舒画像董仲舒画像继承孔子的义利思想,也区分了庶民与统治者在利益关系上应持的不同态度,指出:“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卿大夫之意也”(《汉书·董仲舒传》)。在他看来,追求财利是庶人的事情,为政者应该用心于仁义教化。所以,他要求统治者要“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董仲舒传》)。统治者不能谋取财利,但必须为人民谋取利益,“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春秋繁露·诸侯》)。司马迁认识到正是每个人自发的逐利行为促进了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因此他主张社会经济自由发展,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与民争利的行为。同时他认为财富是人们追求仁义的物质基础,强调“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人富而仁义附焉”(《史记·货殖列传》)。至汉昭帝时,朝廷组织了一场国家是否应该专营工商业的大辩论,代表民间立场的贤良文学坚决反对政府专营盐铁与民争利的行为,要求取消一切专营制度,主张“崇礼义,退财利,复往古之道”(《盐铁论·利议》)。而争论的另一方——汉朝的财政大臣桑弘羊极力为国家专营盐铁的政策辩护,力陈国家开辟利源以增加府库收入的重要意义(见盐铁论)。

宋代

到了宋代,功利思想复兴(见中国古代功利思想),深刻影响到时人对义利关系的看法。宋代的义利论可以划分为两大阵营:

功利思想家的义利论  

李觏是宋代功利思想的早期代表,他批评俗儒讳言财利的现象,认为“人非利不生”(《李觏集·原文》),仁义与财利可以兼容。李觏十分重视国家的富强问题,推崇《周礼》的政治经济制度,提出“贤圣之君,经济之士,必先富其国焉”(《富国策·第一》)。功利思想的另一位重要人物王安石则宣称“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王临川集·答曾公立书》),又提出义服务于利,“义固所为利也”(《续通鉴长编·卷二百一十九》)。同时,苏洵提出义待利而行,“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认为能“义利、利义相为用”,则治天下易如反掌(《嘉祐集·利者义之和论》)。南宋叶适批评董仲舒的义利观,认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陈亮为汉唐的功业辩护,主张“义利双行,王霸并用”(《陈亮集·又甲辰秋书》)。

反功利思想家的义利论  

推崇功利的思想并未否定“义”对逐利行为的规范作用,但现实中损人利己,以私利侵害公利,或以公利侵害私利的事情时时发生。于是,另外一些思想家便格外强调“义”。他们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中的君子、小人赋予道德内涵,指出“喻于义”还是“喻于利”是君子和小人之别。如司马光批评王安石大讲财利之事,宣称君子“固不能言利”(《温国文正公文集·与王介甫书》)。二程(程颢和程颐,河南洛阳人,宋明理学的奠基者)亦认为“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二程遗书·卷十一·师训》),“义”“利”二字涵尽天下之事。他们强调君子要以义为利而不能务于财货之利,甚至连“利心”也不能有(《二程遗书·卷十六·己巳冬所闻》)。南宋朱熹继承二程的思想,亦贵义而贱利,反对功利主张。但他们也不是要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不是一概反对一切利,而是要反对现实中的见利忘义行为。所以,当陆象山提出以“志”辨义利,志于义则习于义晓于义,志于利则习于利晓于利(《象山先生全集·卷二十三·白鹿洞书院讲义》)的观点时,立即得到了朱熹和吕祖谦的认同。陆象山指出君子与小人的根本区别源于立“志”不同,实际上是将义利关系从君子小人之辩中解放了出来,既反映了宋代士人越来越多地涉入经营活动的现实状况,也为士人从事经营活动解除了理论枷锁(见中国古代治生思想)。

陆象山的演讲,“终结”了中国古代的义利之辩,虽然元、明、清三代的学者对义利问题仍有许多讨论,或强调“利”,或强调“义”,或主张义利合一,但基本上都没有超出宋人的思想。

条目图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