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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之辩与义利之辩

 成中行 2023-10-28 发布于山西
天人之辩与义利之辩

天人之辩 中国哲学史中关于天与人、天道与人道或自然与人为关系的辩论。从先秦开始,贯串整个中国哲学史。殷周时“天命”观念处于支配的地位,“天”被当作是主宰一切的最高的神。春秋时子产首先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左传·昭公十八年》)对“天命”观念产生怀疑。春秋末至战国时期,“天人之辩”成为哲学论争的中心问题。孔子虽然相信天命,但很注重人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他提出的“仁”、“智”统一思想,强调人的理性自觉。孟子的态度和孔子相近,讲天命,但崇尚人为,更甚于孔子,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老庄学派提出人应当顺从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无为为之之谓天。”(《庄子·天道》)荀子批评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的消极态度,强调“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他既把“天”看作“行有常”的自然的天,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又主张“制天命而用之”。西汉时期,围绕着“天人感应”问题展开争论。董仲舒所建立的庞杂的天人合一和天人感应思想体系,杂糅了天命论和阴阳五行学说。他虽说要“天人之道兼举”(《春秋繁露·如天之为》),但更强调顺天道。东汉王充吸收了当时天文学的成就,提出“天有形体”说,认为天体是由元气组成的,是自然无为的,但“虽为自然,亦须有为辅助”(《论衡·自然》)。唐中期“天人之辩”又出现高潮。柳宗元用元气来解释宇宙的起源和宇宙的无限性。刘禹锡对天与人的职能作了区分:“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提出“天与人交相胜”(《天论》上)的观点。宋代理学家大都从“物我合一”论证天人合一。北宋程颢发挥张载《西铭》篇的思想,提出“仁者浑然与物同体”,“天地之用,皆我之用”(《遗书》卷二上)。南宋朱熹认为“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朱子语类》卷九十四),一切是“太极”的体现,“在天曰命,在人曰性,在物为理”。并认为:“人不胜天久矣。古今祸乱莫非天之所为,而一时之士,教以人力胜之,是以多败事而少成功,而与不免焉。”(《晦庵先生文集》卷七十一)明王廷相不同意朱熹的论点,提出“天人交胜”的命题。说:“尧尽治水之政,虽九年之波而罔鱼鳖;汤修救荒之政,虽七年之亢而野无饿殍。人定亦能胜天者此也,水旱何为乎?故国家之有灾殄,要之君臣德政足以胜之,上也。”(《慎言·五行篇》)把“人定胜天”的作用限于“君臣德政”的范围内,以最明确的语言论证了“人定胜天”思想。吕坤也力倡“人定真足胜天”的思想,并从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两方面进行了论证。明清之际王夫之较多提到“天人合一”,指的是天人交互作用。他认为自然的天是气之“升降飞扬,莫之为而为万物之资始者”(《张子正蒙注·太和篇》),但人不能“任天”,而要“相天”、“造命”,“以人道率天道也”(《思问录·内篇》)。清戴震提出必然与自然的区别,“夫人之异于物者,人能明于必然;百物之生,各遂其自然也”,又“适完其自然”(《孟子字义疏证·理》)。近代,严复、孙中山继承和发挥了我国古代“天人相胜”的思想,严复主张“与天争胜”,批评斯宾塞的“任天”思想,认为进化虽是自然法则,但人在进化面前并不是消极无为的,强调“人力”、“合群”在进化中的作用。孙中山也主张“人事胜天”,并把自然科学引入“天人之辩”,以求解决人如何胜天的问题。

义利之辩 中国哲学史与伦理思想史中对义利关系的争论。指道德原则、规范与物质利益、欲求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论,其实质为道德价值观的问题。“义者,宜也”(《中庸》),指人们的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利”指利益、功利,主要指物质利益、欲求。源起于春秋战国。自春秋起,已有“言义必及利”(《国语·周语上》)、“事利而已”(《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和与此对立的“思义为愈”(《左传·昭公十年》)的见解。由春秋而战国,儒家创始人孔子重义轻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主张“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论语·宪问》),强调以义来制约人的行为。孟子进一步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墨家则以为,义之可贵在于利人:“义可以利人,故曰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道家持自然无为的观点,对儒墨两家均作了否定,“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老子·十九章》)。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从人人皆“自为”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不会有利人或爱人的道德信念。荀子兼综儒墨,既讲“重义轻利行显明”,又说“泛利兼爱德施均”(《荀子·成相》)。提出“义与利者,人所两有也”(《荀子·大略》)的见解。但在道德价值观上,则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西汉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成为后世正统儒家义利观的宗旨所在。宋明理学家大多认为仁义和功利是互相排斥的。程颐说:“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遗书》卷十六)朱熹以为,“凡事不可先有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问义边做”(《朱子语类》卷五十一)。他们又把义利之辩引申为公私之辩和理欲之辩。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家的观点与此相反。李觏主张,“人非利不生,曷何不可言?……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李觏集·原文》)王安石以为“理财”为治国之本,“理财乃所谓义也”(《王文公文集·答曾立公书》),为传统的“义”作了新的价值规定。陈亮、叶適倡事功之学,陈亮认为,“禹无功,何以成六府?乾无利,何以具四德?”(《宋元学案·龙川学案》)叶適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都以功利作为评价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明李贽指出:“夫欲正义,其利之也;若不谋利,不可正矣。”(《德业儒臣后论》)颜元一反董仲舒之意而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卷一)的主张。近代以来,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功利论被介绍到中国。严复抨击儒家道义论,认为“几率天下祸仁义”,断言“功利何足病”,以为“民之所以盼盼勤劳者,为利进耳”,以西方功利论重新估价义利之辩。又强调:“庶几义利合,民乐从善,而治化之进不远欤。呜呼!此计学家最伟之功。”(《原富》按语)主张把追求个人私利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梁启超著《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以为“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放弃其权利,驰掷其责任,而终至,于无以自立”。就两千多年的义利之辩演变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道义论占据着统治地位,功利论只在先秦、两宋、明清之际有过短暂的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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