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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购买私房,房屋尚未过户,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4-17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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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贪污公款购买私房,房屋尚未过户,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4年12月16日,时任某市某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高某,主持召开了办事处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讨论了用公款购买私房的问题。

经研究决定,与会9人,每人交集资款3万元,并动用某单位付给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共购买9套房屋,同时要求参与买房人员注意保密。

其后,高某指示该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将拆迁补偿款180余万元,不入服务公司账,而是作为购房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发时,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

本案一审时,一审判决认定高某等人系贪污未遂。其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高某等人贪污既遂。

忠民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1.本案中,贪污公款购买私房,犯罪对象是公款,不是房屋。只要公款已被实际控制,即构成犯罪既遂。房屋是否过户,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2.在某些以房屋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中,虽然房屋没有过户,只要被告人实际控制房屋,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3.在民法上,房屋的交付,以产权过户为要件。不过,在刑法上,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只要当事人实际控制涉案房屋,就是犯罪既遂。

由此可见,办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与办理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一定要注意区分。详见《刑事思维和民事思维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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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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