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其成立与生效机制与普通合同迥异。普通合同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明确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即告成立。而民间借贷合同,则需在满足法律规定和特殊约定的前提下,方可在合同成立之日同步生效。这一特性使得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效力和执行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不足以成立该合同,必须辅以实质性的交付行为。这意味着,只有当借款人真正收到出借人提供的资金时,合同才算正式成立并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方式各异,特别是涉及非现金交付的生效时间,由于理解差异,各地法院在认定上并不统一。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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