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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护老人夜间摔伤,家属质疑养老院未按标准提供服务,法院判了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04-18 发布于广东

图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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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特护老人在夜间摔倒受伤家属质疑养老院未按标准提供特护服务,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0万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王某入住某养老院,家属要求养老院按特级护理,由养老院提供一对一的护理服务并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2023年5月3日23时左右,护理人员查房时发现王某摔倒在房内,养老院立即拨打120和通知了家属,送到医院后经诊断确认老人左股骨颈骨折

事后,王某监护人鞠某军认为养老院未按标准提供特护服务,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0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养老院发现老人摔伤后,及时送医治疗并通知了家属,还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尽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故请求驳回王某监护人对养老院的诉请。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摔倒受伤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摔伤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按特护标准提供对应服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适合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养老机构没有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或者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监护人与养老院约定的是老人在养老院享受特级护理服务,王某监护人按特级护理交付了相关费用。按照养老院的护理等级及护理工作内容,养老院应为老人提供24小时的专门护理。所以养老院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特级护理工作。很明显,该养老院未按照特护标准给王某提供相关服务。

2、事发当晚,养老院未依约履行专门看护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当晚对王某采取了保护措施。虽然王某是自己摔倒的,但也与养老院监管护理不到位存在关联,故养老院对此应承担责任。

3、考虑到王某摔伤是其自己不慎造成的,非因养老院设施、环境引起,其自身也存在过失。故法院判决养老院和王某各承担事故责任的50%

养老院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养老院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得到的教训是养老机构不仅要为老年人提供一个硬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环境,也要为老年人提供与其身体状况相匹配照护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的初心是家庭(居家)养老的延续和社会化,养老机构提升整个社会的养老专业水平的效率,解放家庭成员的生产力,同时解决无子女或子女无能力提供赡养服务的问题。

所以作为养老机构就应做到“说到做到”,按服务标准与要求服务好老人,这是养老机构必须坚持的原则,提高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满意度,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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