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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还有哪些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设计狄老师 2024-04-20 发布于广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现代建筑来说,无疑是一道重要的安全屏障。然而,除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明确规定的设置场所外,对于其他场所是否应设置该系统,确实容易引发一些分歧。这不仅涉及到设计师的专业判断,还与发展商的成本考虑、审图/咨询专家的意见息息相关。那么,除了规范中列出的场所,还有哪些地方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呢?

我们需要参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其中第8.4.1条明确提到了两类场所:一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二是设置了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并且这些系统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对于住宅建筑,规范第8.4.2条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在54m至100m之间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套内则建议设置火灾探测器;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虽然只是“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当这些部位设置了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就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通知居民进行疏散。

结合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于民用建筑中的一些特定场所,也提出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议。例如,二类高层建筑中的旅馆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住宅小区中配套的居家养老房屋用房等,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确保居民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也建议设置火灾探测器,以提高火灾的早期发现能力。

小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我们应该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建筑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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