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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管局:不良资产处置“五不当”、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卜范涛讲风险 2024-04-20 发布于北京
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系统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是提升财政金融监管质效的重要环节,监督中应重点关注五个方面风险,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金融资产管理,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一、呆账核销“不审慎” 

一是着眼处置着力点是否存在偏差。不良处置基点应着重于全力对外追索,实现现金清收上,关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刻意创造条件核销,以快速化解不良,完成指标任务为重点,“为核销而核销”。

二是着眼资产保全措施是否落实。了解拟核销资产是否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实施必要追索程序,真正把尽职追偿作为核销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着眼呆账认定标准是否存在曲解误用。针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参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6版)中“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债券”可以核销的规定,关注是否存在无视法院结案原因,回避双方和解的前提条件,自行降低核销条件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追究“不严肃” 

一是针对呆账原因追查,关注是否存在不注重剖析个体情况,片面归因于债务人经营不善、疫情冲击等客观因素,忽略履职不力等主观因素。

二是针对问责方式,对主观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问责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问上不问下”,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是针对认定责任对象,关注退休和离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是否落实,对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时间是否及时。

三、已核销资产清收管理“不给力” 

一是比较表内外资产清收一致性。关注是否切实落实“账销案存、权在力催”要求,避免出现在表内不良资产与已核销资产清收管理上“一手硬、一手软”、“一核了之”的偏向性。

二是了解项目管理后续情况。在继续追索上是否做到对债务人财务变动和财产变动情况密切跟踪,关注有效财产清收处置及时性,处置抵质押物推介积极性。

三是查阅台账建立及记录情况。关注是否做到立卷归档,专人管理,是否存在因基础管理不合规、不完善,导致后续权益追索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四、不良资产转让“不规范” 

一是关注拟转让资产尽职调查。防止出现对尽职调查不充分,估值不合理,价值挖掘和市场推介工作不到位,竞价程序不规范。

二是关注与资产收购方相关承诺。防止出现与收购方私下签订承诺回购、保底分成或资产代持等协议的行为,违反洁净转让、真实转让要求。

三是关注转让资产合规性。防止出现将尚未下调后三类的资产作为不良资产转让,违反定向转让规定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社会企业和个人等违规转让情况。

五、以资抵债管理“不到位”

  一是聚焦抵债资产接受节点,关注是否遵循现金清收为第一选择、严格控制以资抵债的要求,防止出现因抵债资产入口把关不严,产生价值虚高。

二是聚焦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关注是否根据不同类别和特点采取合理管理方式,落实定期检查判定、价值重估等管理要求,防止出现毁损灭失和价值贬损。

三是聚焦抵债资产处置时点,关注处置方式方案制定是否合理,是否在取得资产后按照规定期限积极处置,实现处置效益最大化。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手段。近年来,财政部对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明确规定各类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的相关资料,逐步扩大呆账核销自主权、放宽核销条件、简化核销流程,力求解决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问题。但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实践来看,仍存在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违规核销的现象,主要情况有:
一是中小企业认定有误。有的金融企业将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的大型企业类贷款视为中小企业类贷款,将其形成的贷款呆账按照中小企业类简易办法自主核销。
二是滥用法院终结执行裁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附件1第(七)条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可以核销。有的金融企业在客户贷款形成不良之后,通过诉讼流程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就分期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上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的下达,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前提,债务人将于未来分期还款,而有的金融企业仍已取得了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为由进行核销,有意回避和解环节,自行放开核销条件,违反核销办法的指导思想。
三是呆账清收款延期入账。有的金融企业将当年实现的呆账清收回款,拖延至第二个年度才进行入账,人为调节核销贷款清收指标完成情况,调节年度利润指标。
四是批量转让价格偏低。为满足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指标,有的金融企业将许多质量相对较好的资产进行批量打包转让,比如以房产、土地进行抵押的资产,在近几年价值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仍罗列各种理由,以明显较低的价格进行转让,造成不应有的核销损失。
对此,建议:一是金融企业应加强政策研习,认真研读财政部有关呆账核销工作的政策,按照认定标准,提供相关材料,有序开展核销工作。
二是金融企业应加大对呆账核销工作的自查力度,落实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是加强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有效保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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