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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因督促技术负责人安全交底不到位,被处罚!

 黎河书苑 2024-04-21 发布于北京

       2022年6月19日13时10分左右,湘潭市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湘潭建设项目56#栋东单元13层进行钢筋绑扎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6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Part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9日12时50分左右,劳务公司钢筋班组长李某秋组织钢筋班组作业人员到项目56#13层楼面进行钢筋绑扎作业。13时左右,正在作业的李某秋和钢筋工刘某洪、屠某平听到一声闷响,便顺着声音传来的方向走到梯口梁处发现冯某泉坠落在11层楼梯口。李某秋和正在11楼巡查的朱某荣先后赶至冯某泉的坠落地点,看到冯某泉仰卧平躺在楼梯口地面上,头部朝电梯井方向,其后脑勺和耳朵在流血,所佩戴的安全帽跌落在头部附近。
现场勘查情况
2022年6月19日17时左右,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发生事故的项目56#栋东单元13层梯口梁位置的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该作业点未设置安全带可靠挂点,作业面未设置满铺封闭的操作平台及防坠落兜网。经测量,楼梯洞口长约5.2米、宽2.6米,坠落相对高处约5.8米(详见下图)。坠落点位于11层楼梯间楼面,坠落点地面有血迹。
图片

Part 2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违章作业。冯某泉站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不慎坠落身亡。
2.高处作业缺少安全防护设施。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设置安全带可靠挂点,未搭设操作平台及张挂防坠落安全兜网。
(二)间接原因
1. 劳务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公司仅注册工商登记,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劳务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朱某荣一名固定人员,且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劳务公司为项目钢筋制安工程临时招聘20人并组建钢筋班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劳务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日常均以口头安全教育培训为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口头安全教育培训后未进行考核,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的安全意识。
(4)安全检查不到位。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荣、钢筋班组长李某秋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及时处理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不系挂安全带的安全问题。

Part 3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某秋,男,劳务公司钢筋班班组长。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劳务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2.黄某,女,建筑公司三期项目部施工员,未及时组织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谌某,男,负责三期项目现场施工。未及时组织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李某,男,建筑公司三期项目部安全员。督促技术负责人对钢筋班组落实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三期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5.章某军,男,三期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消除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陆某,男,建筑公司三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将建筑公司项目部编制的三期项目46#、56#栋及地下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第四篇(临边、洞口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第4点(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冯某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罗某旯,男,建筑公司三期项目部项目经理,持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认真履行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督促技术负责人对钢筋班组落实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8.谭某林,男,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监理员。负责事发楼栋的监理工作。未及时督促施工方组织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监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9.陶某,男,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总代兼专业监理工程师,实际负责项目监理部全面工作。未及时组织办理监理部人员变更手续,未督促XX建筑公司将劳务公司的资质进行报审,未及时消除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建议监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10.熊某东,男,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监理部全面工作。未及时督促办理监理部人员变更手续,未督促建筑公司将劳务公司的资质进行报审,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XX监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11.苏某权,男,建筑公司工程部部长,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代表公司对所属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职的情况失管失察,督促技术负责人对钢筋班组落实安全交底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力,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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