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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被执行人为子女缴纳高额学费,可以拘留

 姜勇律师 2024-04-22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

案例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执复221号(2024年4月18日裁定)

案情:
1、佟某某与李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民事判决生效之后,朝阳中院2007年8月28日作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令》,明确告知“现令被执行人自本令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或向法院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逾期,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2015年5月19日,朝阳中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朝阳中院立案执行以来,被执行人李某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李某某用大额资金为自己和其子投商业保险,为其子缴纳高额学费。据此决定:对李某某拘留十五日。
4、李某某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称:其用大额资金为自己和其子投商业保险,为其子缴纳高额学费一事,皆为家人亲属借款所致。

裁判理由:
辽宁高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妮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拒绝向朝阳中院报告财产情况。李某某用大额资金为自己和其子投商业保险,为其子缴纳高额学费。据此,朝阳中院对李某某作出拘留决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维持朝阳中院拘留决定。

笔者分析: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债务的,不得进行高消费。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范围内,为子女购买商业保险、缴纳高额学费,明显属于高消费行为,法院可以进行罚款、拘留,并无不当。即使被执行人借款为子女购买商业保险或者缴纳高额学费,也不得实施,否则就导致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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