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征收过程中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是否对已作出的补偿决定一并审查?

 案律 2024-04-24 发布于河北

图片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学科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本公众号设“观点争鸣”栏目,收集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简要罗列每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供读者们探讨研究,以期在争鸣中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欢迎、期待读者们积极留言,提出您的观点及理由,让我们一起越辩越明!

征收过程中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是否对已作出的补偿决定一并审查?

观点一

应当一并审查。
理由:根据“赔补一体”、行政补偿就赔偿的原则,应在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裁判中,结合补偿决定内容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把补偿决定中的项目和内容吸纳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一次性解决原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观点二

无需进行审查。
理由: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在其效力未被有权机关否定的情况下,该决定即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有权复议、诉讼。法院应对补偿决定保持尊重,行政赔偿案件仅审理因违法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违反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释明其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主张补偿范围之外还有损失的,人民法院仅就该部分损失是否存在进行审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