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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评析(五)

 thw8080 2017-10-02

八、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国庆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静安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国庆出席但调解未成。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静安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国庆户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国庆及静安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李国庆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国庆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静安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李国庆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静安房管局因与李国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静安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调解会,并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静安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国庆户,未侵犯李国庆户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此外,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9233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29200元。李国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后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征询是否需要专家鉴定,李国庆明确表示拒绝。在协商过程中,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李国庆提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及剥夺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异议缺乏依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李国庆的再审申请。

       (三)学理分析

        本案中的被诉行政行为经过了多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历次审查的结论都是一样的,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问题,都对该行为做出了肯定性的决定或者裁判。从裁判结果来看,当然首先是对被告依法行政的一个肯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支持。这个案件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法院虽然完全肯定了被诉的行政行为,但对于该行为的合法性仍然给予了全面的审查,特别是充分阐述了被诉行为为什么是合法的,是如何在各个方面满足合法要件的。这种裁判说理,对司法能动性的体现是十分明显的,实际上就是法院想为这种行为树立一个十分详细的合法性标准,并作为一个先例。这个先例还不仅仅是给法院看的,不仅仅是用来指导各级法院今后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同时也是树立给行政机关和公众来看的。一方面,这个判例要告诉行政机关,以后行政机关的同类行政行为就是做到这个标准才是合法的,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如果做不到这个标准,就可能面临被诉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要把这个标准告诉给公众,让公众在选择是否起诉类似的行政行为时有一个比较确定的预期,并有助于在类似的诉讼行为中做出决策。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一批案例都凸显了其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雄心,具有浓厚的能动司法色彩。(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林鸿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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