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134项合规风险

 guoxiongxin 2024-04-24 发布于广西

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的法律风险,建设合同管理合规体系,能够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确保企业经营发展。

本文系统梳理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134项合规风险,以便帮助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避免合规风险。


关于签约授权及审批

1.采购计划不合理、未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

2.采购行为脱离市场供需状况;

3.未按照要求及时调整采购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不协调;

4.缺乏采购申请制度,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采购事项;

5.合同管理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未实行分别控制,未能确保合同管理中合同的拟订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6.合同管理未落实对口管理部门,或者未依据合同类型、要求实行分级管理,未明确相应职责和授权;

7.合同管理未配备法律专业或合规管理资格人员;

8.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


关于合同评审

9.合同评审制度流于形式,未得到严格执行;

10.合同评审职责未落实到合同相关各管理部门,对审核员缺乏明确的评审内容要求;

11.较少有法律专业、合规管理人员或外聘律师参与合同评审;

12.对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未建立相关专业人员集中参与会审制度;

13.合同评审制度未能跟随企业的发展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14.内部稽核制度不完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存在舞弊行为。


关于合同盖章

15.盖章时未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

16.盖章时未持有合同评审通过的合同评审单;

17.存在空白合同加盖合同章的情形;

18.未使用合同专用章;

19.合同盖章份数及盖章后的合同原件不符合管理要求;

20.合同章的刻制、编号、保管、交接、盖印审批制度和流程不清晰。


关于合同交易主体

21.缺乏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

22.未查明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

23.作为交易对方的市场主体未取得营业执照;

24.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不合法或无效或已作废;

25.交易对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合同不适应;

26.交易对方虚构合同主体或利用挂靠、“皮包公司”签订合同;

27.存在不具备法律规定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特定资格、资质的情形;

28.交易对方违反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合同的合同主体所作出的特别限制;

29.交易对方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订立合同;

30.交易对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31.未查明对方经办人的授权或代理资格,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形;

32.交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被其公司的章程或决议限制;

33.对交易对方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及净资产情况缺乏了解;

34.未查明交易对方存在历史风险、关联风险或其主要股东存在自身风险;

35.交易对方借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个人的影响,利用“空壳”子公司签订合同;

36.交易对方作为公司法人,存在缺乏资本承担能力而签订大宗业务合同的情况;

37.交易对方缺乏履约实力时未要求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38.根据合同特性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

39.合同交易主体与实际盖章主体不一致。


关于合同签订形式及条款

40.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不相符,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41.与供应商之间为建立长期物资购销关系而签订的框架协议不当,导致物资采购不顺畅;

42.合同订立的形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43.合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特定的法定竞争程序订立而未采用;

44.对合同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约定不明确;

45.对通过邮件、传真件、微信等方式订立的合同及电子合同等,缺乏独立有效的程序确认;

46.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但未办理批准等手续;

47.合同的订立不具备相应的授权、同意或许可等特定条件;

48.未对预约合同中的未决条款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49.订约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50.未将对方的口头承诺或双方协商结果写入合同内容;

51.未主动争取合同起草权或使用己方的合同文本;

5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53.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或欺诈;

53.对交易标的名称、规格、品牌等的约定不明确;

55.交易标的被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

56.交易标的涉及国有资产的,不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特别规定;

57.存在第三人依法可就交易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形;

58.交易对方对交易标的未取得处分权;

59.对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描述不全面或不准确;

60.约定的合同数量及计价方式不规范;

61.定价机制不科学,定价方式选择不当,缺乏对重要物资品种价格的跟踪监控;

62.约定的验收方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质量争议时的异议时间等不明确、不规范或不合理;

63.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合理;

64.对合同单价和总价及付款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或不恰当,存在被隐性条件制约的情形;

65.约定的开票条件、内容及时间与合同主体、交易时间、标的及规格和数量不相符;

66.约定的合同期限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不明确;

67.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合法;

68.未约定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的责任;

69.未对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责任等交付方式及风险转移条款进行约定;

70.忽略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中需要防范的情形;

71.己方提供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时存在未作提示、说明的情形;

72.约定的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有关不得免责事项和特殊形式要求的规定;

73.未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说明,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歧义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74.基于同一个合同目的分别签订数个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关联责任;

75.对上下游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造成己方差额损失;

76.未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告知时间、减损措施、责任承担及适当补偿作出明确约定;

77.未约定相对方应购买责任保险,未约定发生意外风险时的责任承担;

78.未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方法、期限及损失计算方式;

79.对义务缺失时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对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缺乏明确约定;

80.合同没有约定廉洁条款以及违反廉洁约定时的制裁措施;

81.未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在权利被侵害或义务无法承担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82.对于特殊合同或权利义务有其他要求时,合同的相应内容存在缺漏;

83.未及时支付定金或未足额支付定金;

84.对于合同随附义务、待定条款、默示条款未作重点提示或提出责任要求;

85.未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时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式;

86.未约定因第三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双方责任及权利享受的明确范围;

87.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及管辖地的约定对己方不利或不当;

88.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89.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90.通过招投标中标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91.未约定地址、邮箱、手机等法定联系方式,导致寄送函件产生无效情形;

92.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时,未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及范围等;

93.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不相符;

94.合同条款措词表示的程度无法进行客观衡量;

95.合同条款之间欠缺良好的配合,甚至存在冲突或衔接不良;

96.权利义务重叠;

97.列举式表述存在没有遗漏,未能穷尽所有可能;

98.合同所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已经失效或不是最新的有效版本;

99.合同附件未能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

100.书面合同原件未及时签字盖章和交换;

101.在合同签署页未注明合同签署时间;

102.留存的合同书份数不足。


关于合同履行

103.参与合同履行管理的人员未完全理解合同权利义务,未能确保信息的正常流动和相互协调;

104.对于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相对方信息不能畅通收集、传递并确保真实无误;

105.没有实时对合同履行进行有效跟踪、监督检查、风险防范管理;

106.未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或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及时、正确行使权利;

107.产品质量低劣,侵害客户及消费者利益;

108.运输方式选择不合理,忽视运输过程的保险风险;

109.付款审核不严格、付款方式不合约定、付款金额控制不严;

110.账款回收不力;

111.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怠于行使权利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112.未在担保责任期限内及时向担保人提出承担责任的主张;

113.退货管理不规范,对所退货物处理不当;

114.对于合同合规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能进行及时教育、培训、考核及处理管理;

115.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发货单、运输单、质保书、洽谈记录、来往函件、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发票、汇款凭据、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未建立专门台账和实行统一管理;

116.缺乏有效的采购会计系统控制,未能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采购各环节的资金流和实物流情况;

117.会计记录与相关采购记录、仓储记录不一致;

118.合同履行完毕后未进行结清审核,未进行资料交接和归档管理。


关于合同变更及救济

119.未能及时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合同内容;

120.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明确其权利义务标准;

121.未对合同变更内容进行书面约定并确认;

122.转让合同债权时未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

123.对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冲突或突发情况未能迅速反应并采取补救措施;

124.在对方有不当或违约行为时未及时行使相对应的抗辩权利;

125.在对方违约时未及时通过积极洽谈、沟通等方式督促其履行,并收集、固定证据;

126.未及时与对方确认合同履行中己方无违规违约情形发生;

127.未对可能发生违约时的对策及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128.将违约证据主动提供给对方;

129.合同解除条件不具备时盲目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30.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未同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及解除合同后的事项处理方案;

131.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未及时进行后续事项处理或提起诉讼维权;

132.对方恶意逃债、严重违约时未及时行使保全措施;

133.发生情势变更时未及时与对方协商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34.维权时未提供明确的损失及赔偿计算方式依据。

来源:法学45度

作者:徐忠兴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