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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谈鉴定《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纪术茂,刘协和)

 激扬文字 2024-04-24 发布于四川
作者:纪术茂,1940年出生,陕西富平人。1964年毕业于西安医科大学。1979在西安精神卫生中心创建了国内最早研究司法精神病学心理研究室。从事临床精神病学、司法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教学和科研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原中华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学组副组长,牵头制定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刘协和,1928年5月26日生于中国湖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1986年,刘协和建立了国内第一个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成为新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开创者,被媒体称作'《精神卫生法》的守望者'。

摘要: 目的:探讨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中文版R-CRAS)的信度和效度。方法: 国内12名不同省市的资深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专家运用R-CRAS量表采用盲法对3例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结果: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α)r=0.846。12名评定者对全量表评定的一致性系数r=0.493,一致性最差的4个条目(第10、11、14、17题)占全量表的22.22%(r=0.099~0.294,P均>0.05),提示这些条目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或许没有必然联系。12名评定者36例次评定结果:部分、小部分、大部分、完全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分别为7(19%)、2(6%)、8(22%)、15(42%)和4(11%)例次,提示评定者根据量表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结果明显不同。对于12名评定者的36例次的评分转换成等级资料,进行Friedman检验(χ2=208.824,df=17)和Kendall'W协同系数检验(Kendall'W系数=0.341,χ2=208.824,df=17),显著性均P=0.000,提示量表评分标准存在随意性。多维尺度分析发现,该量表条目按其相似性和差异性可以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范畴,仅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概括他们的特征。结论:文版R-CRAS的设计欠合理,需进一步研究改进。

关键词: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信度;效度
中图分类号: R7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220(2016)03-0175-04

    1979年以来,美国学者RichardRogers等研制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R-CRAS)旨在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供一种系统的、可靠的模式,通过测定在犯罪当时重要的心理和情境变量,并根据标准判定模式评价刑事责任能力。我国胡泽卿等将R-CRAS翻译并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此后,国内有专家进行了一些研究并且提出了不同版本。本研究将目前使用较多的R-CRAS称之为中文版R-CRAS。目前对这类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等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研究对该量表的信度与效度进行分析探讨,为使用者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和方法
1.1评估对象
由12名不同省市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资深专家采用R-CRAS量表对3例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评分。
1.2方法
1.2.1评估方法 
    按R-CRAS指导语和实施细则,使用盲法对3例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分。
    中文版R-CRAS包括现实作案动机、审讯或检查时对作案事实的掩盖、作案前先兆、审讯或检查时有无伪装、作案的诱因、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作案时间选择性、作案后果的正确估计、作案地点选择性、生活自理能力损害、作案对象选择性、工作学习能力的损害、作案工具选择性、自知力损害、作案当时情绪反应、现实检验能力损害、作案后逃避责任和自我控制能力损害共18个条目。
    该量表规定,总分<15分为无责任能力,16~23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24~28分为部分责任能力,29~36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分为完全责任能力。
1.2.2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包括Spearman相关分析、Friedman检验、KendallW协同系数检验、多维尺度分析等。
结果
2.1 现场测试量表总分一致性
    按照量表规定的划分界,12名评定者的36例次评定结果:部分、小部分、大部分、完全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分别为7(19%)、2(6%)、8(22%)、15(42%)和4(11%)例次,评定结果被试的总分差异很大。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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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分析这些样本评分结果是否来自于总体分布或者与配对样本的总体具有相同的分布,将12名评定者的36例次的评分转换成等级资料,18个条目的秩均值分别为:现实作案动机8.78,作案前先兆5.82,作案的诱因9.96,作案时间选择性10.04,作案地点选择性9.14,作案对象选择性10.81,作案工具选择性10.60,作案时情绪反应9.61,作案后逃避责任5.56,审查时的掩盖4.81,审检时有伪装4.57,后果的正确估计13.35,罪错性认识12.33,生活自理损害12.38,工作学习力损害11.51,自知力损害6.64,现实检验力损害13.42,自我控制力损害11.69。对其进行Friedman检验(χ2=208.824,df=17)和Kendall'W协同系数检验(χ2=208.824,df=17),两种检验的显著性均(P=0.000),提示这些案例的评分存在系统性差异。
2.2条目内部一致性(同质性)系数
    条目内部一致性(同质性)系数Cronbach'sα=0.846。
2.3评定者之间条目评估一致性
    Spearman系数r=0.099~0.850,全量表平均r=0.493。一致性最差的4个条目是第10、11、14、17题,占全量表的22.22%。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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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多维尺度分析
    为了解该量表的18个条目的维度相似性或差异性采取多维尺度分析(multidimensionalscaling,MDS),通过分析Euclidean距离模型图观察量表条目在m维空间中两点之间的真实距离。在模型图的二维坐标平面上可以看到,这些条目之间的相似性与不相似性通过距离远近的形式直观地展现了出来。比如,被认为与“辨认能力”有关的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和工具选择性明显地属于相似的条目,而第18条“自我控制力损害”与这些条目很不相似,显然不能将其归之与“辨认能力”有关。他们被划分为若干范畴,许多条目并不像人们按照“表面效度”预期的那样相似或者不相似。事实上,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妄想性障碍)作案时都可能有某些类似行为特征,不能简单地把他们等同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概念。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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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胡泽卿等考察R-CRAS的重测信度及其5个题目群的一致性(同质)信度,发现重测信度系数r=0.61,5个题目群的信度系数与疾病类别有关,如一般患者的信度系数r=0.57,器质性精神障碍r=0.83,精神病态r=0.55,使用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时有很多差异。此后不同的研究结果颇不一致。蔡伟雄等报道的中文版R-CRAS量表一致性系数r=0.932。在其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702例中发现,得分受疾病类别影响,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等得分偏高,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癔症性精神病、待分类的精神障碍等得分偏低。而且,得分受个体职业影响,如个体职业者、学生最高,农民最低;得分受案件类型影响,以经济、敲诈及上访类偏高,凶杀、纵火、强奸、抢劫、伤害案为低。而且,这些差异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3~0.000)。
    量表的一致性系数究竟多少算合理并无定论。本研究的一致性系数r=0.846,但是发现量表的许多条目的选择多囿于经验性“表面效度”。如果量表包含的这类条目很多就可能产生一致性系数升高的效应,因此该量表的一致性系数高或者低并不能证明它能否适用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量表的结构效度:结构效度也就是量表的内部一致性,结构效度只是条目内容的相似性指标。理论上“表面效度”设想的2因子模型,Euclidean距离模型图显示有4个因子。如果量表包含的因子数增加,条目与总分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就会减低。如果条目对同构因子的同质性高,代表该因子的条目的结构效度高。该评定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r=0.846,作为人格测验目的自评量表,此结构效度是可信的;但因为该量表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同构效度就没有诊断价值。并且,刑事责任能力只能他评,不能自评。
    测量学的困境有如下几点:①评分标准不确定:Friedman检验和Kendall'W协同系数检验的显著性均为P=0.000,提示这些案例的评分存在系统性差异,该量表评分标准存在随意性是导致评分结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之一。既往有研究发现一致性系数比较高,可能与研究者都是针对自己所在机构的案例评分,没有就同一案例在不同机构中进行广泛地横向对比等因素有关。②条目缺乏同质性:上述分析发现,最容易出现评定结果不一致性的条目约占22.22%,提示他们评估的可能并非同一个概念。MDS分析发现,该量表条目按其相似性和差异性可以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范畴,仅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概括他们的特征。比如,“现实检验”能力是与临床上判断自知力相关的重要概念,而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并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这可能导致“过低评估”和“有病无罪”的评估后果。③条目组合不当:中国《刑法》规定,“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是两个独立的评定指标,将其理解为“和”(1+1)违背法律的实质。这必然导致“过高评估”之陷阱。比如,被鉴定人即使不能辨认其作案行为(如幻觉或者妄想直接驱使下)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仍然可能在“自我控制力”、作案“对象选择性”、“时间选择性”等条目上继续得分,而被评定为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之结果。④评定量表难以适应“定性”任务: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定性”,“有”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鉴定意见被司法审判采纳就意味着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按照司法精神病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核心任务是确认精神病理状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必须按照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建立正确的诊断(包括疾病种类、类型、病期、严重程度等医学条件),并以我国《刑法》对精神疾病的特殊要求(法学条件)来评估被鉴定人对自身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很显然,该量表不可能用来确认疾病诊断和鉴别诊断,在疾病诊断(包括症状学诊断)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就无法解释被鉴定人是否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作案行为。如上所述,R-CRAS量表使用于不同患者(包括职业、案件类型和疾病类型)和法律规范时其一致性就不相同,鉴定人几乎不可能正确权衡这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来评估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定性”任务,鉴定人需要通过对大量的文字形式的资料和数据进行逻辑学分析,归纳推理发现规律与模式,揭示精神病理状态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提出正确的评定意见。R-CRAS量表及其类似评定量表对此力所不逮已是众所周知并且长期困扰学科发展的著名难题之一。
    综上所述,本研究结果提示中文版R-CRAS量表的设计欠合理,建议进一步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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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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