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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反转来了,业委会追讨物业4000万一案被发回重审,这意味着什么?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4-04-24 发布于北京
律师介绍
王玉臣(金诉创始人)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律协土地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央视《社会与法》栏目特邀律师
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等主流媒体特约采访律师






































当胜诉的欢呼声还未消散,正义的天平似乎再次发生倾斜。2023年初,上海市某小区业委会因炒掉原物业公司并追回4000万元一案引起大家的关注和热议。一时之间,该小区的业委会成了大家的称赞的对象,被称为“最牛的业委会”。

时隔一年,业主们并未收到物业公司的欠款。却等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短短几个字,如同一颗烟雾弹,扰乱大家的视线,也让人摸不着头脑。最重要的是,它将业主们多年的努力打回原地。好在,业主们并没有放弃维权的打算,并表示会继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

由于报道中能够得知的信息有限,对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事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在此可以明确的两点是:一、业主们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二、公共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们有权向物业公司进行追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只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因此,在合理合法的程序下,业主们是可以行使权利,更换物业公司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果擅自使用了属于业主们的收益,业主们是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要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范围可大可小,通常涉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如果业主们实在找不到方向,可以向相关人士咨询,同时也可以视情况与相关的法官进行沟通。胜利是属于坚持不懈的人的,希望这些业主们能够找对方向,取得公正的结果。同时也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业主们勇敢地站出来维权,与物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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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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