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诉讼实务之一 ——垄断纠纷的管辖 作者/ 张颖 王佳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文立足我国反垄断诉讼实务现状,对目前垄断诉讼纠纷案件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形成此篇垄断诉讼纠纷管辖规定文章,以供读者参考。 一、我国法院管辖规定 我国法院对我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条款奠定了垄断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 对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其主体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制约和管辖,体现出我国对所有在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的一视同仁以及制止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其次,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即使垄断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但只要这些行为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了排除、限制的影响,我国法院就可以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该条款便于我国法院对境外垄断行为的管辖,同时,也便于相关当事人对不在中国境内住所的境外市场主体提起诉讼,有助于制止境外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二、级别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专业、高效和公正地审理,而反垄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无论是垄断民事纠纷还是垄断行政纠纷,一审主要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体现出反垄断纠纷审理的慎重性和专业性。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既确保二审审理的更高专业水准,也维护了全国范围内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垄断民事纠纷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修正)》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二)垄断行政纠纷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1〕136号) 第一条:“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修正)》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地域管辖规定 (一)垄断民事纠纷依照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确定地域管辖。 法律法规: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1.垄断民事纠纷依照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若垄断民事纠纷发生在垄断行为受害人与垄断行为实施者之间,一方诉请法院确认另一方实施垄断行为、责令停止垄断行为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该纠纷在性质上为民事侵权纠纷,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垄断民事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分别代表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地点。在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 在垄断民事侵权纠纷中,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情况,垄断侵权行为实施地,主要是垄断协议的签订地(线下涉及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的会议),垄断协议实施地(经销行为所在地)。垄断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是反垄断协议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结果地(原告所在地、经销公司所在地)。
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判断垄断协议签订地?目前垄断侵权行为实施地垄断协议的签订地基本集中在线下环境,主要也是由垄断协议的性质所决定的。垄断协议与一般合同协议不同,其往往涉及多方经营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商,这些经营者之间很可能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相关协议一旦实施,将会对市场产生显著的影响。这意味着垄断协议基本需要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确保协议的内容、目的和实施方式得到充分理解和认同,线下会议的直接沟通性、机密性是线上环境所不可替代的。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未来线上签订垄断协议的可能性会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也意味着若后续司法实践中在线上达成垄断协议,判断其垄断协议的签订地可能也会考虑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2.垄断民事纠纷依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若垄断民事纠纷发生在共同实施垄断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诉请确认垄断协议无效,该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即垄断民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或者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判断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在垄断民事合同纠纷中,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情况,虽然缺乏具体实务案例指导,但可以以垄断协议的性质为切入点,综合多重因素判断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垄断协议的内容和具体情况,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判断可能也存在差别。如果垄断协议约定固定在某A地区的商品交易价格,那么A地区就为该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垄断协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仅限于B、C地区,那么B、C地区就为该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垄断协议约定经营者划分D、E地区的销售市场或客户群体,那么D、E地区就为该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 注意:确定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并不简单,需要综合协议的具体内容、交易方式、实施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且目前司法实践中缺乏诉请确认垄断协议无效的垄断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意味着确定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持续关注实务案例的裁判指引,综合慎重判断。 (二)垄断行政纠纷依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类别确定地域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1〕136号) 第一条:“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即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类别,涉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垄断行政纠纷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垄断行政纠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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