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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反垄断诉讼实务之一 ——垄断纠纷的管辖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4-04-24 发布于北京

反垄断诉讼实务之一

                    ——垄断纠纷的管辖

作者/ 张颖 王佳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垄断纠纷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目前我国司法体系中反垄断诉讼主要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无论是哪种诉讼模式,决定启动诉讼后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的管辖地。

管辖问题关系诉讼成本分配,若管辖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可能导致案件在多个法院之间流转、延误,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降低诉讼效率;甚至管辖会影响案件实体处理,法院裁判风格的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可能导致反垄断诉讼的推进受阻,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陷入被动。

本文立足我国反垄断诉讼实务现状,对目前垄断诉讼纠纷案件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形成此篇垄断诉讼纠纷管辖规定文章,以供读者参考。

一、我国法院管辖规定

我国法院对我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条款奠定了垄断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

对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其主体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制约和管辖,体现出我国对所有在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的一视同仁以及制止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其次,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即使垄断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但只要这些行为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了排除、限制的影响,我国法院就可以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该条款便于我国法院对境外垄断行为的管辖,同时,也便于相关当事人对不在中国境内住所的境外市场主体提起诉讼,有助于制止境外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垄断纠纷管辖实务情况

序号

案号

案由

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1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我国法院

(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TCL方起诉主张爱立信方存在实施不公平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滥用禁令请求权等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对TCL方在我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造成经济损失,我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2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我国法院

(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我国,其起诉主张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以及对相同专利进行重复收费等,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我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造成经济损失,我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对于OPPO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二、级别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专业、高效和公正地审理,而反垄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无论是垄断民事纠纷还是垄断行政纠纷,一审主要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体现出反垄断纠纷审理的慎重性和专业性。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既确保二审审理的更高专业水准,也维护了全国范围内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垄断民事纠纷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修正)》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二)垄断行政纠纷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1〕136号)

第一条:“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修正)》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地域管辖规定

(一)垄断民事纠纷依照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确定地域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1.垄断民事纠纷依照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若垄断民事纠纷发生在垄断行为受害人与垄断行为实施者之间,一方诉请法院确认另一方实施垄断行为、责令停止垄断行为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该纠纷在性质上为民事侵权纠纷,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垄断民事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分别代表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地点。在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

在垄断民事侵权纠纷中,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情况,垄断侵权行为实施地,主要是垄断协议的签订地(线下涉及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的会议),垄断协议实施地(经销行为所在地)。垄断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是反垄断协议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结果地(原告所在地、经销公司所在地)。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1)垄断协议签订地(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

(2)经销行为所在地

3.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1)原告所在地

(2)经销公司所在地

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判断垄断协议签订地?目前垄断侵权行为实施地垄断协议的签订地基本集中在线下环境,主要也是由垄断协议的性质所决定的。垄断协议与一般合同协议不同,其往往涉及多方经营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商,这些经营者之间很可能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相关协议一旦实施,将会对市场产生显著的影响。这意味着垄断协议基本需要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确保协议的内容、目的和实施方式得到充分理解和认同,线下会议的直接沟通性、机密性是线上环境所不可替代的。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未来线上签订垄断协议的可能性会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也意味着若后续司法实践中在线上达成垄断协议,判断其垄断协议的签订地可能也会考虑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实务管辖情况

序号

案号

案由

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1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16号

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横向垄断协议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属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地点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中,有证据表明甘肃聚银公司、福化工贸公司、沧州大化公司、烟台巨力公司、甘肃银光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举办了TDI行业市场研讨会,梦百合公司起诉上述五家公司在会议上达成“TDI上涨的一致性意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

(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新闻报道对上诉人与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其中被上诉人一审证据10载明“发布会进入后半场,天猫家装行业总监江帆先生和万家帘品总经理杨卫先生代表合作双方郑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明确表明了双方当事人系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虽然上诉人称《2016-2017年度天猫家装战略商家框架协议》系在杭州签订,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协议系在杭州签署,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前述战略合作协议系在北京签订,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北京市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4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经销行为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垄断行为系壳牌公司实施的限制最低价格、固定产品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经销商协议》中的约定,涉案经销行为发生地在内蒙古中北部。原审法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5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2号

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原告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康健苗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登士柏公司向全国经销商发送上述《通知函》后,其经销商之一亚新齿科公司停止向康健苗苗公司供应登士柏临床产品,导致康健苗苗公司因此受到损失,故康健苗苗公司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康健苗苗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6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56号

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原告所在地)

原审法院认为,国网上海公司起诉VISCAS株式会社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该垄断行为给国网上海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本案本质上属于侵权诉讼。国网上海公司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国网上海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网上海公司系VISCAS株式会社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受害者,国网上海公司与VISCAS株式会社的涉案合同仅仅是VISCAS株式会社实施其垄断行为的载体和具体表现方式。在地域管辖连结点语境下,本案具有侵权纠纷的法律性质。原审法院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

7

(2017)京民辖终144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经销公司所在地)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电捷通公司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是苹果公司生产的移动通信设备进入我国市场执行WAPI标准所必须的标准必要专利,因实施标准必要专利必然要经过移动通信设备的生产、销售流通环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行为会对作为生产主体的苹果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产生排除和限制的影响,同时也会对苹果公司在我国设立的销售公司——苹果北京公司、苹果上海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影响。故本案中苹果北京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垄断民事纠纷依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若垄断民事纠纷发生在共同实施垄断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诉请确认垄断协议无效,该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即垄断民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或者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垄断民事合同纠纷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需要综合多重因素判断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

3.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人民法院

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判断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在垄断民事合同纠纷中,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情况,虽然缺乏具体实务案例指导,但可以以垄断协议的性质为切入点,综合多重因素判断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垄断协议的内容和具体情况,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判断可能也存在差别。如果垄断协议约定固定在某A地区的商品交易价格,那么A地区就为该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垄断协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仅限于B、C地区,那么B、C地区就为该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垄断协议约定经营者划分D、E地区的销售市场或客户群体,那么D、E地区就为该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

注意:确定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并不简单,需要综合协议的具体内容、交易方式、实施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且目前司法实践中缺乏诉请确认垄断协议无效的垄断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意味着确定垄断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持续关注实务案例的裁判指引,综合慎重判断。

(二)垄断行政纠纷依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类别确定地域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1〕136号)

第一条:“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即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类别,涉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垄断行政纠纷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垄断行政纠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结语

管辖之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博弈的序幕。双方围绕管辖权展开角逐,以争取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对原告而言,在垄断纠纷案件中将管辖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既可以降低诉讼的经济负担,也便于当地法院结合当地经营情况准确把握案件、公正合理解决纠纷。对被告而言,若在垄断纠纷案件中管辖法院对己方诉讼不利,应当保持冷静、积极应对,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降低管辖问题带来的诉讼风险。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进行反垄断诉讼时,就管辖问题争取更多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尊重法院的权威和决定,遵守诉讼规则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第十三条,违反法院令状、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还将被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因此,在争取管辖优势的同时也应当保持理性,切忌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作为律师,则应当灵活运用垄断纠纷的管辖规定,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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