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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否授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银行账户?

 璞琳说法 2024-04-25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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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否授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银行账户?

黄璞琳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的新修改。

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了一条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职权的规定作为第十六条。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该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增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意味着必须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方可依照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即,“依法”)实施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个人认为,前述理解,并不准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的“依法”二字的理解,要结合上下文,以及该法律法规规章本身的立法权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如果其条款表述“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那就必须另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依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只有法律、法规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章无权设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只能重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行政法规有权设定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查询企业银行账户措施。因此,行政法规相关法条所表述的“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依法查询企业银行账户”,就属在授权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查询企业银行账户措施的同时,强调要遵循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其他法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等。

即,《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增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其中的“依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但具体实施条件及程序还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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