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举行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 新闻发布会(第五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专场 发布会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副主任林崇高介绍 《海南自由贸易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 也是自贸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推进自贸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 重要法规 位于海口市国兴大道大英山CBD核心区的全球贸易之窗。海南日报记者 袁琛 摄 👇 一方面,充分吸收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中符合国家改革精神和方向的创新举措,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海南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对于取得较好实践效果的政策,以立法方式予以优化固化。《条例》延续2019年开始实行的全岛通办、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固化了近年来探索的证照联办、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等相关改革政策。 另一方面,《条例》抓住市场主体登记中的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吸收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创新设定自由便利措施,实行最简登记事项、最简登记材料。《条例》简化登记事项,明确将市场主体部分登记、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减少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免于提交企业自治性材料,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条例》还明确进一步减少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无需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一方面,加强了市场主体登记后事中事后监管惩戒措施。包括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应用,规定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创设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制度。创设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到人制度。通过提升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失信成本,提升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作为将实质性降低准入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 《条例》设计了怎样的 新型监管机制? 在立法方面有什么鲜明的特点? 👇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刚介绍,《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设计了四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臧爱存介绍,在立法方面,《条例》总结了海南近年来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以立法形式对部分成效突出的改革措施予以固化,确保政策的持续性,有效稳定市场预期。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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